近两年,信用卡逾期的现象越来越多,很多小伙伴担心自己短时间无力偿还,被银行天天催收,会涉及信用卡诈骗,甚至网上传言,单张信用卡额度超过5万不还,就构成信用卡诈骗,所以终日惶惶不安!不知道你是不是也有类似的担心?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
在讲之前,问朋友们一个问题,看这样说是不是正确?
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2次的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我们看看刑法专家是怎么解释的。
所以,现在朋友们大部分的逾期现象,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表现有以下4种情况: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的。主要包括如下形式: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我们最最关心的,莫过于第4种情况,我想,现在网络上99%的信用卡逾期,基本上都属于第4种情况。
但是,我们是不是真的属于恶意透支的呢?很多小伙伴在逾期之前,都是正常申请信用卡并且正常使用和还款,之所以出现逾期,要么是因为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收入中断或者减少,要么就是创业失败造成负债累累从而掏空信用卡,要么就是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比如亲人重病花费巨额的医疗费)造成经济危机,总之,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放弃信用,最终走上了负债的道路。
说真心话,大部分的信用卡逾期负债人,都不是冲着做老赖去的,因为没有哪一个人会拿自己的信用开玩笑,拿自己的前途做赌注。因此,如果你是负债的人,你会发现,同样的信用卡逾期,放在10年前,的确会因为偿还不上而坐牢,但是今天,10个拥有信用卡的人,8个人都是濒临逾期的边缘,6个人已经被催收,4个人已经被限高,但却极少人会因此而坐牢。
为什么?
因为现在处于全民负债的阶段,对于“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行为人是“恶意透支”非常困难,因为要满足“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条件。
但是,你敢说现在信用卡逾期的小伙伴,是真的想“非法占有”银行的钱不还吗?肯定不是,因为从办理信用卡那一刻起,你就不是奔着不还去的,而是秉持着对信用卡的敬畏之心使用的,晚一天还款都觉得是很大罪过了,哪里敢贪污银行的钱不还呢?所以,现实案例中,想“非法占有”信用卡里面的钱,对于透支信用卡的人来说,极其罕见。
所以,怎么样才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呢?从以下4个方面阐述一下:
1.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负债的人逾期不还,确实存在违约规定,但并不能就此说明是因为非法占有而不还。具有如下情形推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置、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看这6个情形,你看你自己满足吗?我对比了一下我自己的,都不满足,可能其他朋友也是一样。
2.司法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情形作进一步完善。
(1)不再将“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作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ー。司法实践普通反映,“肆意挥霍”的认定存在较大弹性,受持卡人自身情况和消费时间、地点等因素影响较大,且难以准确把握与信用卡“透支消费”这一最重要功能的界限,不利于信用卡功能的正常发挥和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2)将“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增设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实践中,一些持卡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的方式,骗领信用卡或者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后透支,导致无法归还的情况时有出现。此种情形,反映出持卡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性,且往往是实施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诈骗的前提和基础,危害较大,有必要加以规制。基于此,将此种情形纳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增加但书规定。鉴于司法实践的情况比较复杂,应当允许对具有本款规定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提出反证,即“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3.司法解释强调了经过两次“有效催收”。并且,对“有效催收”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4.使用“真人真卡”即本人真实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定罪标准为5万元,普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为5000元。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听完这些专业的讲解,不知道朋友们是否已经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总结来说,如果你现在被催收或者已经收到了法院传票、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决开始了执行,这些现象都是民事责任。如果你真的涉嫌信用卡诈骗,就不会总是这么催收你,而知公an机关直接上门抓你了。
所以,尽快恢复心态,安安心心赚钱还债才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