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倩
裁判要旨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城乡结合部的住宅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农村集体成员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劳燕分飞,拆迁安置利益分割会成为矛盾焦点。在实践中,对拆迁安置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由户主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结合整户人口的结婚生子情况及备案制总面积选择安置房,拆迁老房虽与家庭其他共同成员有关,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利益系夫妻增加的财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部分家庭成员内部对拆迁安置房又进行了自行分配,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要妥善处理家庭财产关系,当涉诉安置房涉及夫妻以外其他被安置人员的权益时,法院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原告于婚后将户籍迁入被告姜某处某某村。2019年,该村拆迁,《常驻村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认定表》记载参与本次棚改分配人口家庭成员包括原、被告。被告姜某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选取新建安置楼房位于10号楼**室、储藏室等,建筑面积147㎡。结算后的房屋征收款75562元由被告和其母李某领取。后村委会出具《证明》,该10号楼**室的房屋所有权归姜某1所有,并由村委会工作人员签字。姜某1系被告姜某之侄,该10号楼**室原被告均未实际居住,而是由被告母亲李某及姜某1居住,被告现居住6号楼**室,面积为112㎡。后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以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同意离婚,对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提出异议。经评估,10号楼**室在不考虑装修情况下市场价格单价为5300元/㎡。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姜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济宁市某某小区10号楼**室147㎡、储藏室等房产原告赵某不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三、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房屋补偿款、房屋征收款、信用卡还款等合计564710.5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案件解读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原告要求分配10号楼**室房产,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侄子姜某1所有,应按6号楼**室房产分割。《常驻村民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认定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表明参与本次棚改分配的主体是赵某、姜某,且被告选取的新建安置楼房系10号楼**室。即使该房屋转给他人,被告并未有证据证明经原告同意,系单方处置财产,故应按10号楼房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考虑到10号楼**室已由被告母亲及其侄子姜某1实际居住,且村委证明已变更在姜某1名下,被告将拆迁安置房由10号楼调换到6号楼的行为,系被告家庭成员内部调整并经村委会同意的行为,涉案拆迁安置房均为小产权房,村委会证明虽不具有确权效力,但为保持案外家庭成员的稳定性和居住权益,原告不宜对10号楼**室享有使用和居住权。由于6号楼房产面积小于10号楼,原告不主张对6号楼**室的使用和居住权,在被告给付原告10号楼**室的房屋折价款的基础上,拆迁房置换行为并不损害原告利益,因系家庭成员内部调整房产,法院对6号楼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人不予确权。综上,认定案涉10号楼**室房产、储藏室等总价值为829540元。
关于拆迁安置奖励优惠购买款和旧宅补偿款,因《补偿认定表》中明确记载为“姜某、赵某”,应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单》为依据认定。另有征收补偿价款及每人优惠购买20㎡房产结算后的房屋征收款75562元,由被告姜某和其母李某签字领款,被告领款后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故该房屋征收款75562元也应予以分割。由于被告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双方收入情况,酌定由原告分割财产的60%。
拆迁安置房给予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保障,不分男女老幼。随着城乡结合的推进,家庭几代人的耕种、生活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青年男女婚后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家庭成员常因对方与其家人生活短暂而不同意或要求少分得安置利益。由于安置房权益数额较大,实践中男方家庭往往对女方要求分割自己安置权益的主张有较强的排斥心理,法院审理时应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备案的认定表为依据,将安置房权益明确认定为被安置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保障被安置人员的专属权益,这也有助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权利平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倩倩法官团队】
法官:李倩倩 法官助理:袁莉莉 书记员:朱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