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今天,由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书记员杨婷婷和您聊一聊《抽象行政行为》。
一、基本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为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呢?因为规则是抽象的,它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故称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基本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些都是具有法的效力的规则。行政立法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行政法规;一部分是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
三、存在意义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利,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来源 : 呼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