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宅基地补偿对象到底是谁?应该补给谁,如何补?
很多被征收人都弄不清楚,其实这些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
01 拆迁补偿款包含的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通过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关于拆迁补偿款一共包含五项,而每一项的标准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绝不是拆迁方随口的许诺。作为被拆迁人应该及时了解征收项目及其相关标准的当地政策和审批材料,避免拆迁方拿着所谓的政策或者方针进行违法征收。
02 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沿着土地管理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从上述内容中可知,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费用的用途和使用标准,拆迁方应该严格遵守规定,积极落实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如果不能严格落实,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落实,要求拆迁方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03 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委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七项为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其中第一款就包括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而且按照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也就是说即使是土地补偿费已经划拨给村委会,村委会也应当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而不可随意支配。并且针对费用的使用、分配都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如果村委会拒绝公布或者公布的内容不真实,村民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