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既遂标准(法解之——招摇撞骗罪)-合肥律师之家网

   2023-08-3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490
核心提示: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刑法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一个字:< 骗 >

好多字:<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

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

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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