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和气友好的邻居,李某、孙某却因新建房屋扩建晒场影响邻居张某的出行、生活,产生纠纷闹上法庭。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被告李某、孙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排除妨害恢复原告张某后门出路,即在自原告张某围墙后门南侧门柱(出门右侧门柱)起往北至原告张某杂屋东北角止,留出1米的通道。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孙某系居住房屋前后相邻的邻居。原告的围墙和杂屋正对被告房屋,距离被告房屋约20米。因当时喝水的水井坐落在原告屋后东地,为方便原告自己一家取水和到坐落在原告房屋后面的田地中劳作,原告于2012年在围墙上开了一扇后门。2018年下半年,被告因重建房屋将坐落在原告屋后的房屋拆除后,将其地势抬高约0.3米左右后,重新建起了一栋新楼房。也将晒场地势抬高了,并且一直延伸到了离原告围墙和杂屋约0.2-0.3米处,并做了约一米高的挡土墙,致使原告原来用来进出的后门不能使用,且原告的杂屋墙与围墙墙体成了排水沟的挡水墙。事后双方经当地村委会、司法所进行调解都未果。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实施一定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而相邻方也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便利和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形成了法律上的相邻关系,原告于2012年在自己房屋北边的围墙上开了一个门,便于自己一家到屋侧水井取水和到屋场后面的田地去劳作,形成了一定时间的历史通道。2018年被告在重建自己房屋过程中,扩大、抬高自己晒场,致使原有的原告后门被堵塞难以出行,即改变了原有历史通道,并且导致原告的杂屋后墙与原告的晒场挡土墙形成排水沟,遇雨水天气,原告的杂屋后墙及围墙遭雨水冲刷,确有不当之处,侵害了原告通行等相邻权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恢复原告后门出去的通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