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应范围,又叫诉讼时效的客体,即哪些权利适应诉讼时效。依据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适应。请求权以外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另外,并非所有的请求权都适应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
(4)依法不适应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例如,离婚请求权、分割共有财产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