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了一块已经划定归属权的土地,为了一时之愤,对他人大打出手,打的时候是解气了,可打伤人家后既要赔偿高额的医疗费又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真是得不偿失呀!
日前,由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已宣判: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余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情简要
2020年3月,李某某偶遇骑着电瓶车停靠在路边的梅某某,他认为是梅某某强行霸占了属于自己家的土地,于是上前抓扯殴打梅某某。李某某先是将梅某某及梅某某骑的电瓶车推倒,后捡起旁边的石块乱砸梅某某的头部,致使梅某某左顶叶脑挫裂伤、左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枕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据悉,经过政府裁决该块土地为梅某某家土地)
金检君寄语
打人成本高,守法是正道!
附打人成本:
1.轻微伤=5日至15日拘留 + 500元至1000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2. 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赔偿金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 + 因判刑少挣的工资。
3. 重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经济赔偿 + 社会及家庭严重影响。
4. 附加成本=民事责任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医药费+误工费) + 公安机关留下前科劣迹 +心情沮丧郁闷 + 名誉形象受损 + 家人朋友担忧 + 工作生意等遭受更大损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文:翁栩 罗利红 雷沙
编审: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