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轻微很难划出一个清楚界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没必要给予刑事处分。
影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5)行为人的个体情况。
刑法分则规定一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刑法分则中有许多犯罪没有规定犯罪数额,犯罪结果,情节轻重等方面的要求,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一定予以形式处罚吗?还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要看行为的具体情节,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是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个盗窃超过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不按犯罪处理,而另一个人盗窃不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却要被定罪处刑,这种处理结果从形式上看是不公平的,但却可以被绝大多数人接受,因为它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刑法本质的公平。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突破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构成。法律不可能精确到一切可能出现的情况,刑事案件复杂多样,刑法分则没规定的,要根据个案的具体事实、证据、行为人的个体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分析认定。在衡量犯罪情节是不能唯数额论。
二、被告人李某某日常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
李某某女儿大学毕业后去国外读书工作,李某某给其生活费用人民币合计100多万元。女儿女婿2015年12月31日回国后在李某某的公司工作,每个人每月工资6000元。2015年10月李某某为女儿购买了婚房、装修共花去120多万元。2016年6月19日李某某花30多万元买了斯巴鲁牌越野车供女儿女婿使用(行车证是女婿B)。女儿举行婚礼、外孙周岁庆典收的礼金共计20多万元全部给了女儿女婿。上述事实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是负责的父亲,无前科劣迹,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日常表现良好。案件起因是女儿金仙姬对父亲李某某不礼貌,李某某一时气愤,才把越野车砸坏。
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已经赔偿了全部的经济损失。
四、被告人李某某是被传唤到案,依法可以认定其构成自首。当庭认罪悔罪。
本案中因女儿不孝言辞与举动,李某某作为年到花甲的父亲一时气愤,冲动砸坏汽车,完全情有可原,属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拥有超过千万元财富的商人,为女儿学习、工作、生活花费人民币数百万元。
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
综上所述,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具体情节,原因复杂,属家庭内部恩怨。如对李某某予以刑事处罚,违背中国社会的朴素情感和基本道德认知。如对李某某进行刑事处罚,社会效果不好!
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定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