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王梦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王烨捷)早教机构加盟店停业了,消费者退费困难,能否要求品牌方担责?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品牌方无需担责的诉请,认定品牌方需对加盟店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乐宝公司是一家早教机构,加盟知名早教品牌“聪聪宝贝”,对外挂牌为“聪聪宝贝”。其对外宣传资料、学员证书等文件中均使用“聪聪宝贝早教中心(创智店)”“聪聪宝贝创智中心”等与“聪聪宝贝”品牌相关的名称。
2019年9月,李先生为两岁的儿子彤彤报名了这家早教机构,双方签订了《辅导合约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早教课程,合同期限一年,共78课时,课时费10500元。
2020年1月,乐宝公司发布《告示》称,原定于春节假日后新学期的开课计划停止执行,并同时暂停全部服务项目,请家长提供学费缴纳凭证等进行退费操作。经核对,李先生尚余50课时,价值6731元。
然而乐宝公司已无力退款,李先生和其他家长还发现,乐宝公司并无开办托育业务的资质。他遂将乐宝公司、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和“聪聪宝贝”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提出解除与乐宝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返还课程费6731元,乐宝公司唯一股东王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聪聪宝贝”公司对债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诉请。
一审法院查明,“聪聪宝贝”公司与乐宝公司曾在2016年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期限五年。“聪聪宝贝”公司一次性收取乐宝公司加盟费309000元,协议期内每年固定收取管理费18000元,并不定时收取课程、教具更新等其他费用。
另查明,乐宝公司未在涉案门店标明加盟店或者特许人及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签约时亦未告知李先生其系加盟店。审理中,“聪聪宝贝”公司表示对此情况不知情,亦未予检查、督促或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因乐宝公司停业,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乐宝公司理应退还剩余课程费,乐宝公司的唯一股东王先生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聪聪宝贝”公司和乐宝公司未向李先生就经营主体独立性作出特别说明,“聪聪宝贝”公司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督促过失;同时,“聪聪宝贝”公司确因特许经营获得了一定利益,故其应对李先生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情况,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聪聪宝贝”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聪聪宝贝”公司无需对乐宝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对一审酌情认定“聪聪宝贝”公司对乐宝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予以认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此次“聪聪宝贝”公司共涉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系列案件。“近年来,品牌加盟店跑路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常常一头雾水。”上海一中院法官认为,针对那些有加盟店的企业,应要求其加强自身社会责任感,在经营过程中规范品牌授权和市场运营,与被授权方共同努力,有效保障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稳步促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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