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能通过离婚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的,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类推规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是可能通过离婚诉讼而解除婚姻关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同之处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甚至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诉讼属于重大、复杂事务,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一系列事项,显然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能完全独立实施的。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认能力,对离婚诉讼也肯定有自己的想法,而监护人也有“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法定义务,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也需要其监护人的参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能够表达本人意思(意志)的,故仍应出庭,并参加调解。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并非由其法定代理人“一手操办”。
故,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除其法定代理人在起诉状上签名外,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在起诉状上签名,是更符合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调解离婚必须尊重该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愿;若该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表示不愿离婚的,调解离婚是不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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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来源:律师季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