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自强
日前,青岛市出台政策,从今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等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市4.2万余名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日前,青岛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8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标准见附件1)。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一、二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3464元;三、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34776元;一至四级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6076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分别为36910元、31410元、2928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在乡老复员军人自2023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解放后三个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35520元、35400元、3528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2106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00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360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及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9600元。提标后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每人每年3840元,其余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至每人每年7740元。提标后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从2023年8月1日起,提高农村和城镇无职工退休金的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至每服义务兵役1年每人每月54元。提标后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原孤老优抚对象补助、城镇在乡优抚对象粮油补贴、抗战老兵补贴等按原标准执行。
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