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遵第85条第4项加付50%-100%赔偿金)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社平工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笔记1:月工资指劳动者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笔记2:若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则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故此与经济补偿是同时存在的,即常说的N+1,N的补偿金额不低于最低工资最高不超过3倍社平工资
笔记3:前12个月指不含离职当月,其计算为离职前已发放工资的12个月,一般离职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因不知道具体金额故不包含在内;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求平均数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笔记4:即双倍,2N
笔记5:凡给予赔偿必须签协议。最高法《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关于赔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即若赔偿低于实际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但没有显失公平的也可获得支持
笔记6: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撤消的,期间工资单位按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发放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遵第89条)
笔记7:社保25日至次月10日无法办理转入转出,所以最好约定时间点;公积金15日前不办理封存
笔记8:《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4条出具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规定内容必有,其他可无
笔记9:<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不办理交接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第90条)
笔记10:沪人社综发〔2016〕29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