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民法典》婚姻编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那么,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6条至1078条的规定可知,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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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必须基于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双方签订同意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必须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该意思完全是真实的。任何一方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同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纠纷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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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已经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离婚协议必须对离婚后子女归何方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以及离婚后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原则要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同时也要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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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申请离婚一定要经过“离婚冷静期”,这是为了避免夫妻二人冲动离婚等原因设置的制度,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