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茹玉
欠条中为他人担保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要承担连带责任吗?近日,湖州市南浔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起“保证方式不明”的案件。
刘某长期在南浔建材市场从事板材批发生意。在外地从事板材零售生意的张某是他的常客。2021年6月,经双方对账,张某尚结欠刘某板材货款7万余元。当时,由于资金紧张,张某提出,过段时间资金周转开了再付款。“他一直在我店里拿板材,在我们这个行业,偶尔赊账也较为常见。谁还没有个困难的时候呢,当时我就答应了。”刘某说。
随后,张某找来沈某作担保,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了欠款金额,并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欠款,张某和沈某分别在欠款人和保证人处签字,但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
很快,还款期限到了,刘某多次找张某要钱,但对方都以资金困难、家中有事为由推诿不付。2021年10月,无奈的刘某将张某和保证人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并要求保证人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张某之间的板材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刘某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张某理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但其未按约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刘某主张保证人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也没有民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保证人沈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限期支付原告刘某货款7万余元,被告沈某对7万余元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沈某仅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在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后,其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发生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一方主张权利。显然,连带责任保证重于一般保证。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与过去担保法有不同的责任划分。之前的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