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自首”已成为一个高频词。今年7月底以来,选择主动投案的问题官员有省部级,有厅局级,也有县处级。有评论称,在反腐高压震慑之下,“自首效应”正在形成。
如何投案才叫“自首”?
从党纪来看,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这里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自动投案?8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回复选登”,介绍“主动投案”的几种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问题官员自首,能轻判吗?
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主动交代问题”、“自动投案”都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者从宽处罚。
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打虎”中,湖南“首虎”童名谦就曾因“具有自首情节”被从轻处罚。
按照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书,童名谦犯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按照刑法规定,此类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按照最后的判决书,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终童名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从轻处罚”
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
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自首之后又翻供,能算自首吗?
给迷途者以警醒
我们党一直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党员干部来说,组织是最坚实的靠山,必须对党忠诚,对党纪国法始终怀有敬畏之心,犯错误了就要及早回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将自己交给组织去评判,交由党纪国法去处理,唯有如此,才能改过自新,才能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迷途知返,源自震慑。艾文礼等人的投案自首,折射出当前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强大震慑。站在更高处看,艾文礼等人的投案自首,恰是给清醒者以鼓励,给迷途者以警醒。
肃清流毒、净化政治生态,在这样凌厉的攻势之下,未来贪腐的代价将越来越大,而侥幸的空间则越来越小。有专家预言,未来投案自首者还会增多。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早早投案自首无疑是最合适的出路。
(《反腐败导刊》记者 贾歆琰)
(来源:人民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