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起诉书制作的原理与方法
作者:李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江苏省优秀青年法学家。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号,原文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3期。这里是节选,内容及注释有删减,引用请查原刊。
摘 要: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正式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具有指控犯罪、启动审判、限制审判范围、辩护防御指引等功能,这决定了起诉书与判决书等终局性文书不同,具有简洁、明确、精准的品格,这也是起诉书制作的基本原理。起诉书的主体内容包括法律要素和事实要素,事实要素的撰写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把握“七何”要素,坚持“无一字无证据”等“三无”原则;法律要素的撰写要做到精准描述行为、准确引用条文、合理表述量刑情节;首部、附项等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做到统一、规范。
关键词:起诉书 事实要素 法律要素 写作方法
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对刑事案件起诉书的制作规范进行了修订。起诉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正式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标志,[①]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并将被告人(以下被告人均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付审判的标志,是根据事实说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的一种结论性请求书。[②]制作起诉书是检察官的基本技能,只有深刻理解其原理,才能思考如何制作起诉书,进而掌握制作一份优秀起诉书的方法。
起诉书具有哪些功能?理论界和实践界对这个基本原理鲜有深入研究。对起诉书功能的认识,是讨论如何制作起诉书的逻辑起点,只有正确认识起诉书的功能才能准确把握起诉书制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笔者认为,起诉至少具有以下四大功能:
首先,指控犯罪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刑事犯罪的追诉者,指控犯罪是其基本职能,而指控犯罪的基本载体就是起诉书。起诉书中记载的案件事实就是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起诉书中记载的法律适用,就是指控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也是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因此,指控犯罪是起诉书的首要职能。
其次,启动审判功能。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程序的启动,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前提,同时起诉书也为法院判断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提供了依据。起诉书是审判程序运转的“启动器”,承载着发动审判程序的功能,这也是起诉书的最基本的功能。如果法官是汽车,检察官便是引擎,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就如同引擎启动汽车的功能一样。[③]起诉书标志着审查起诉程序的完结和审判程序的开始。因此,可以说起诉书是刑事审判的“启动器”。
再次,限定审判范围功能。起诉书划定了审判的对象和范围,超出其外的,法院不得擅自审判。“起诉书为法院的审判确定了对象,在人和事两方面划定了范围。原则上,法院通过法庭审判,只能回答起诉书的指控是否成立,也就是指控的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它所说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构成了它所说的罪名。”[④]这是控审分离原则的应有之意,也是世界通例。
最后,辩护防御指引功能。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适用罪名、量刑情节等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辩护防御准备提供了指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收到起诉书之后,就会知道检察机关指控了哪些犯罪事实、指控了何种罪名、有哪些情节等,针对这些情况积极准备辩护方案。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实施防御和抗辩准备围绕起诉书所指明的事实和罪名进行,对于起诉书没有指控的事实和法律评价无需顾及。[⑤]
上述功能决定了起诉书不同于不起诉书和判决书,后者作为终局性文书必须要充分论证和说理,而“起诉书说理”是个严重误区。起诉书过于强调说理,至少会产生以下两个刑事诉讼之“大忌”:一是导致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预断。起诉书过于说理化,必然导致法官在阅读起诉书时已经形成构成犯罪的思维定势,甚至被起诉书彻底“征服”。二是削弱庭审功能,不利于“审判中心主义”的贯彻落实。如果起诉书过于详细论证和说理,通过法庭审理来进行论证和说理的意义必然降低,庭审功能被弱化甚至被虚化。正如周光权教授所指出的,起诉书制作不能盲目地“做加法”,要恰如其分。[⑥]有人主张起诉书应当加强证据说理,认为起诉书不能单纯列举证据名称,还应当对证据与事实的关联性进行阐述。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列举证据在世界各国刑事起诉书中是不多见的。日本奉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甚至禁止附带证据。德国起诉书中的证据是也总结性记载,并不详细列明,即使省略也不会导致起诉无效。我国起诉书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对证据名称进行列举,并不记述证据的具体证明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版)》的起诉书部分(以下简称《2020版起诉书格式样本》),在制作说明中也重申不需要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论证。总之,起诉书制作不应模仿法院判决书的体例,应以足以体现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本标准。[⑦]
二、起诉书的内容
(一)起诉书基本内容的比较考察
作为大陆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代表,德国的起诉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1)对被告人相关行为的描述;(2)对这一行为所违反的刑法条款的引用;(3)对指控所依据的证据的总结,包括与量刑有关的证据。[⑧]这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德国起诉书对于指控事实及法律评价也是分开的,在对事实进行描述之后,另起一段注明违反的刑法条款。但并不叙明法条的具体内容,而且也未对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⑨]也就是说,德国的起诉书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明确的处罚条款,至于其他要素如法律评价、证据说理等并不是起诉书的必备内容。
英国的起诉书大体包括三部分内容:(1)起始(开头);(2)罪行摘要;(3)罪行细节。罪行摘要与罪行细节合称罪状,所以,也可以说英国的起诉书包括开头和罪状两大部分。具体来说,(1)起始(开头)指出法院的管辖地,通常是某一特定的郡或城市;(2)罪行摘要是每一条罪状的开端,它仅仅提出罪名,例如“谋杀”。如果该罪行属于成文法确定的,则必须明确记载规定该罪的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3)罪行细节是被指控的犯罪情况,例如时间、地点、行为、主要问题,必须“相当清晰地”让被告知道犯罪的场所和环境,让他知道如何辩护,从而保护自己,但是细节也应当简洁。例如:x年7月的第一天,剑桥郡,某某谋杀了某某。[⑩]
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混合主义特色的日本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1)被告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特定为被告人的事项;(2)公诉事实;(3)罪名。其中公诉事实,应当明示诉因,为明示诉因,应当尽可能地以日、时、场所及方法,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罪名,应当示知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实务中通常是罪名和条款并记。[11]值得关注的是,日本法律要求起诉书不得添附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品等内容。否则,起诉书无效。[12]甚至反对在起诉书中记载被告人的前科、经历等,因为一旦法官形成了先入观念,是不能治愈的。[13]
通过上述比较考察,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起诉书的主体 内容无外乎事实要素(犯罪事实)、法律要素(法律适用)两大块。只是各国的表述不同罢了,在我国分别被称为“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在德国分别被称为“行为”和“罪状”;在英美法系分别被称为“罪行”和“罪状”;在日本被称为“公诉事实”和“罪名”。在基本内容上,似乎既没有国界之分,也没有法系之别,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这一基本诉讼原理所决定的。其次,起诉书事实要素(犯罪事实)都力求简洁与明确,这与判决书力求说理是明显不同的。起诉书的简洁是为了防止给法官形成“未审先判”的先入为主预断。最后,法律要素(法律适用)一般只载明条款和罪名,不会做过多的阐述,更不会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说理。这同样是由起诉书的功能原理所决定的,也是防止法官形成先入为主预断的关键所在。至于证据列举,德国起诉书要求证据列举,但是主要是一种总结性的列明,而非详细阐述。
(二)我国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我国起诉书的法定内容。
《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第358条规定了起诉书的五项内容:(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二)案由和案件来源;(三)案件事实;(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0条第(二)项规定: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2020年版的起诉书格式样本》详细举了起诉书的七个组成部分:(1)首部;(2)被告人( 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3)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4)案件事实;(5)证据;(6)起诉的要求和根据;(7)尾部。
可见,我国起诉书的主体内容也是分为犯罪事实(事实要素)和法律适用(法律要素)两大块,与世界各国基本相似,其中事实要素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法律要素就是起诉的要求和根据;其他的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尾部等属于起诉书的其他要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在总则中,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起诉书应当载明认罪认罚情况,在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中均应有所体现。
三、起诉书制作的方法
(一)事实要素(犯罪事实)的写作方法
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的核心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中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是: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在紧紧围绕起诉书功能原理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结合实践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技巧概括: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七何”、坚持“三无”原则。[14]
1.围绕“一条主线”。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是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的描述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写好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就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要始终围绕这条主线而不背离它。基本的方法:(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的原则。无论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反映出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基本构造,而主观面反映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之所以强调客观面为主、优先,一是因为分则罪名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征出来的,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三是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和理念。(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比如,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个基本构造包含了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面的基本事实,与这个主线无关的细枝末节在起诉书可以省略。例如一个诈骗案件,起诉书事实表述中叙写被告人什么时间从部队转业,经过过哪几次择业经历,与被害人具体怎么认识和具体交往情况等犯罪构成之外的“边缘事实”可以简写甚至略写。(3)要善于以犯罪构成为指导对事实进行概括和提炼,特别是言词证据中关于犯罪事实的表述,要进行概括和提炼。例如,聚众斗殴案件的起诉书事实表述不应出现这样的表述:“张三说‘你敢来,我就弄死你’”,“李四说‘我就去,看谁弄死谁’”。应当围绕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表述为“张三与李四相互言语挑衅”。
2. 把握“七何”。作为指控犯罪的文书载体,起诉书的事实要素要能说清楚事情的基本脉络,这就要把握好叙事的“七何”要素,分别是:何人于何时在何地以何种方法对何人或何物做了何种行为导致何种后果。具体来说:(1)“何人”是犯罪主体(被告人、被告单位),一般来说,宜将犯罪主体开宗明义写在犯罪事实的开头。(2)“何时”是交代案发时间,这是犯罪事实不可缺少的因素,一般来说,犯罪时间也应当在事实表述的开头部分。(3)“何地”是交代案发地点和场所。交待案发地点具有表明管辖权的功能,在有些罪名中还直接影响量刑,例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直接影响量刑。(4)“以何种方法”是实施犯罪的手段和方法,既有可能影响量刑,也有可能影响定罪。(5)“对何人或物”是犯罪对象(又称行为对象、行为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针对的人或物。(6)“做了何种行为”是实施了何种行为。行为要素是起诉书最核心的要素,犯罪是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7)导致何种后果,如果起诉罪名是结果犯就需要写明犯罪结果;如果是情节犯或数额犯,要写明具体的情节和犯罪数额。
总而言之,起诉书事实撰写过程中必须将“七何”要素与一条主线即犯罪构成结合起来进行表述。比如“七何”中没有涉及主观要素,但是有些罪名要求必须明知或具有特定目的、动机,这时就需要在事实要素中记述主观明知、犯罪目的或动机。“七何”中没有提到犯罪的起因,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案情需要,必要时得写明起因,比如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事件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需要写明起因,而且应当具体描述起因,不能简单地写成“因琐事”“因邻里纠纷”等。
3.坚持“三无”原则。(1)“无一字无证据”原则。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并且要证明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这就要求起诉书中表述的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能在起诉书的事实要素中出现,坚持“无一字无证据”原则。《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也指出“避免将没有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事项写入起诉书。(2)“无一字不精确”原则。精确含有精简和明确之意,这是起诉书的基本品格,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应有之意。精简就是做到“惜字如金”,切忌记流水账,避免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一拳”,应直接表述为“打了一拳”;“用脚踢了一脚”应直接表述为“踢了一脚”。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准确,既能够看到基本的事实,又不会让让感到模棱两可,还要避免前后矛盾。比如实践中一些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案件,动辄表述为“因琐事……”。这里的“琐事”到底是什么事,无法清晰准确地展示。起诉书事实表述中要避免用语的前后矛盾,比如故意杀人案件,同一个作案工具,不能一会儿表述为“刺刀”,一会表述为“尖刀”。(3)“无一字不规范”原则。起诉书事实表述应该做到规范、严谨,使用法言法语,不随意使用俗语、方言俚语或简称,还要杜绝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比如不应使用“窜”、“穷凶极恶”“顿生歹念”“气极败坏”“恼羞成怒”“狗急跳墙”“丧心病狂”等这些贬低、侮辱人格的语句。也不要自造词汇,比如在表述赃款去向时,不能自造“分拆花用”这样不伦不类的词汇。
4.其他需要把握的技巧。(1)关于多人多罪多事的表述问题。对于涉及数罪的犯罪事实应分开表述,合理安排,处理好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关系。一人多罪的,应当一罪一证,并一般按照犯罪的轻重顺序叙写,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叙写。多人多罪的,按照主犯、从犯或者重罪、轻罪的顺序叙写,以突出主犯、重罪。需要注意的是,一罪一证表述时,一般客观表述行为特征而不使用“罪”字,例如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叙述应该写为:“一、贪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二、受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这里用“贪污”“受贿”,而没有使用“贪污罪”、“受贿罪”。这是因为这里仅仅是起诉书的事实部分,而非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的法律评价部分,不宜将法律评价前置,以体现客观中立,避免有罪推定之嫌。对于同一罪名多笔事实的,应先总述再分述。具体来说,就是在案件事实表述的开头,就作案的时间段、次数、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等进行概括表述,然后再逐一叙述每一笔犯罪事实的经过,其中有重复内容的,可以进行简化处理。多罪名多事实,涉及顺序号的,一级标题用“一、”,后面用顿号;二级标题用“(一)”,后面没有标点;三级标题用“1.”后面用“.”号。(2)对于量刑情节应该在起诉书中予以表述,包括自首、坦白、立功、退赔退赃、和解等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容易出现变化的情节,叙写时要灵活掌握。比如涉及自首情节的事实叙述,为防止在审判阶段翻供而导致自首不能认定,应当客观描述其到案经过,而不宜表述为“投案自首”。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还应当在证据列举之后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3)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文书,对于一些涉及到被害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事实表述过程中,需要对被害人、被害单位的姓名、名称等信息做一些匿名化的技术处理。
(二)法律要素(法律适用)的写作方法
1.精准描述行为。这里的行为描述包括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法律要素是起诉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1)罪状描述的基本内容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2)罪状描述的基本要求是突出指控罪名的特征,语言精练、准确。无需就该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充分展开,这是由起诉书的功能不同于判决书所决定的。(3)罪状描述的基本方法是结合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概括性表述,就是紧扣刑法分则罪名的条文进行描述。比如,故意伤害罪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一人轻伤……”,抢劫罪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2.规范引用条文。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文,即“其行为触犯了……”。引用刑法条文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完整、具体;具体到条、款、项;条款的数字用汉字书写。具体来说:(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到条即可,比如故意杀人罪,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比如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3)如果刑法分则中的某条、款中又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条中条”“款中款”),则两个条、款均需引用。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案件中,即使指控的罪名是盗窃罪,也不能仅仅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而是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司法解释。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只能在庭审中发表公诉意见、辩论中引用司法解释。
3.合理表述量刑情节。起诉书法律要素需要对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立功问题,既要表述系立功(性质评价),又要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评价)。至于自首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表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防止因翻供等变化而导致自首、坦白不能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于量刑建议,根据案件情况,既可以写在法律要素部分,也可以单独附量刑建议书。
(三)其他要素的写作方法
前文主要就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的写作技巧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还有首部、被告人基本情况、落款、附项等其他要素。以往实践中这些要素最大的问题是全国各地极不统一,一些省、市级检察机关动辄自行制定起诉书制作规范,导致文书公开网上的起诉书格式五花八门,影响了起诉书的严肃性。因此,其他要素的撰写应当严格按照《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坚持统一、规范的原则。下面结合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若干要点进行阐述。
1.首部。起诉书的发文单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各地方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前均应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以往各地对此不统一,《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作了统一的规定。文号由发文的检察院简称与案件性质、年度、案件序号组成,即“x检x刑诉〔2020〕x号”,文号中没有“第”和“字”。
2.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审查过程。在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审查过程部分值得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关于身份证号码问题,以往各地不统一,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有的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二是被告人曾受过当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在被告人基本情况部分写明,但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未成年被告人的前科不得在起诉书中写明,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而起诉书具有公开性,一旦写明前科将导致无法实现前科封存。三是关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以往表述为“半个月”,《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改为“十五天”,这是因为2018年刑事诉讼法将第172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中的“半个月”改为“十五天”。
3.尾部及附项。起诉书落款时间应当时起诉书的签发日期,年月日使用阿拉伯数字。根据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员额制改革相配套,起诉书落款的承办人表述为“检察官xxx”,如果是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的案件,则表述为“检察长xxx”“副检察长xxx”。如果检察官助理参与该案件的办理,则另起一行叙明“检察官助理xxx”。另外,新版起诉书格式将附项中的“附:”改为“附件:”
(新版起诉书格式中还有一些细节调整,例如附件中每一项后面没有标点符合;“此致”空两格而非居中,等等)
[①]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95页。
[②]参见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页。
[③]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④]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⑤]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⑥]参见周光权:《恰如其分:刑事起诉书表述最高境界》,载《检察日报》2017年5月26日第3版。
[⑦]参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0页。
[⑧]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⑨]参见【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8页。
[⑩]参见[英]J.W.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23-624页。
[11]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五版,第161页。
[12]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59、60页。
[13]参见【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五版,第164、165页。
[14]参见李勇主编:《审查起诉的原理与方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页。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号、悄悄法律人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