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我的工程款终于可以收回来了!”申请执行人曾某锋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2018年10月10日,曾某锋与绥阳县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公司欠付工程款,曾某锋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主持调解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曾某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绥阳县某建筑劳务公司多次承诺付款却未见“实际行动”,案外人何某表示其愿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书,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曾某锋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法院依法裁定保证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并向保证人何某任职的绥阳某投资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何某工资收入直至付清全部执行款。自此,该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得以执结,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