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北某地的高庆(化名)在上班期间,驾驶摩托车与货车相撞死亡。经法院判决,货车司机赔偿丧葬费3515.75元(已自愿实际支付7,200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高之子(高庆的儿子)生活费6,371.10元、高之(高庆的父亲)生活费12,742元、高之母(高庆的母亲)生活费16,989元,合计116,716.85元。因货车司机表示生活困难赔偿不起,后双方协商赔偿40,000元,了事。因高庆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死亡,他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因工死亡补偿标准,决定给高之父、高之母、高之妻、高之子工伤死亡补助金21,000元、丧葬补助费120元,计21,120元。上述应获得的赔偿款共计61,120元,高之父与高之母说应当按遗产进行分配,高之妻说孩子还小,应当留给孩子作为将来的生活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请求裁决分割。
赔偿款中有多少是死亡赔偿金?由于丧葬费已由货车司机实际支付,40,000元仅应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各项赔偿费用的实际数额应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赔偿费用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来算定,即高之子实际应分得生活费2,251元、高之父实际应分得生活费4,503元、高之母实际应分得生活费6,003元,死亡赔偿金的实际数额为27,243元。死亡赔偿金27,243与工伤死亡补助金21,000元共计48243元,可以由近亲属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来看,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是:平均寿命-实际寿命=余命。死亡赔偿金实际就是赔偿的这一余命损失 ,也就是说因死者死亡,赔偿的是死者“余命”期间可能获得的经济收入,所以不是遗产,所以不应当适用遗产继承分配确原则进行分配。
法院查明,高之父母育有二子均已成年,除高庆外,还有高二。此前,他们家庭曾达成赡养协议,高庆负责赡养高之父,高二负责网关高之母,并分开居住生活。高之父、高之妻、高之子与死者高庆为同一家庭成员,与死者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对死者的依赖程度更大,由于高庆收入的绝大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故高庆的死亡将给这三人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害更大,适当多分。虽然高庆对母亲也有赡养义务,但母亲由高二负责赡养,并非与高庆同财共居的家庭成员,对高庆的经济依赖程度相对较小,适当少分。综上,对于死亡赔偿金、工伤死亡补助金48243元,法院裁定高之父、高之妻、高之子每人分得14,472.9元、高之母分得4,824.3元。
高庆近亲属共同获得的赔偿款61,120元,具体分配如下: 高之母:生活费6,003元+死亡赔偿金4,824.3元=10,827.30元; 高之父:生活费4,503元+死亡赔偿金14,472.9元=18,975.90元; 高之妻:死亡赔偿金14,472.9元; 高之子:生活费2,251元+死亡赔偿金14,472.9元=16,72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