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对于相关法律行为,法律都会规定相应的时间期限,一方面规范当事人法律权利的行使,一方面监督公检法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来说,必然也是有一定期限的,民事抗诉是一种诉讼行为,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法中抗诉的期限是多久呢?
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根据这一条款,在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过一次之后,当事人唯一的救济程序就是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第209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也就是说检察院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案审查,审查期间为3个月。
以上是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抗诉过程中,当事人向检察院抗诉,对于检察院审查期限上的规定,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即当事人经过法院再审一次之后,在多长时间内有权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笔者认为,法律对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不做明确规定可能有尽量保护当事人救济性权利的考虑,但规定不明确同时也为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增加了负累,显然拖得越久越不利于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那么既然在司法实务中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那么应该明确申请抗诉的期限,否则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权利救济,原法律纠纷的解决便会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因此,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其他时限的规定明确当事人提出民事抗诉的时限,笔者认为,参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期限也应限制为“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