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遵守公平、平等、自愿、诚信和绿色之原则,甲乙双方就为乙方设立居住权之事宜,意思表示一致,现形成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系 关系,甲方是 ,乙方是 。
第二条 甲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位于 省 市 区 街道 小区 幢 号楼放号 (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不动产登记号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
甲方自愿就该房屋为乙方设立居住权。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均自愿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共同亲自至 省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
甲方自愿同意为乙方设立居住权的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该居住权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可办理居住权的注销登记,乙方的居住权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四条 甲方承诺,乙方享有居住权期间,不得出租、出售或出借该房屋。
甲方同意,乙方在享有居住权期间,可以对该房屋装修、装饰、添附设施设备等,甲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同意,乙方在享有居住权期间,可以出租该房屋,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甲方同意,乙方在享有居住权期间,可以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
第五条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或逾期交换该房屋的,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事宜,甲乙双方可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名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签订时间:
本协议签订地点: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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