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首次提出“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那么,这一法定居住权与我们常说的居住权一样吗?它对保护困难群体权益有什么作用?
夫妻之间居住同一房屋,适用居住权制度吗?
照顾老人多年的保姆在老人去世后享有居住权吗?
到底什么情况下才适用法定居住权?
现状:“以房养老”暴露出很多问题
现如今,年轻时贷款买房,老了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保险公司,由上述机构支付养老费用,以实现晚年衣食无忧的“以房养老”模式逐渐被大众接受,但是“以房养老”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一些机构以此为名,骗取老人房产,导致老人的房产在不知不觉中被贱卖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在签订“以房养老”协议的同时,签订一纸居住权协议,这样就能更好地保障老人的居住权,这一权利在老人有生之年谁都无法剥夺,这无疑解决了很多问题。
前不久,广东省深圳市爆出热门事件,有女子时隔28年后,突然想起在深圳有套房子,上门发现,这套房子已有陌生住户住了十多年。显然,即便陌生住户在里面住再久,也不等于就获得了居住权。业主只要没有主动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益就不成立。
一老人一直由女儿在照顾,老人就想着如果有一天自己不在了,能让无处可去的女儿继续住在家里,不过房子最后要留给儿子。听闻有了这样的制度,老人连连称赞“这真的是解决了我们家一件麻烦事。”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所以,一旦给保姆或亲戚设立居住权,老人去世后,即便房子为子女所继承,保姆或亲戚仍享有居住权。如果居住权是终生的,保姆或亲戚可以住到去世为止,子女即便拿到了不动产证,也没有权利将其赶出,也不得再次用于出租。当然,保姆或亲戚只能居住,没有资格将房屋转让买卖,其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
专家:规定居住权是好事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王立明:“毋庸置疑,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当然是好事。民法典设立居住权,主要是为了满足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的生活居住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见,此规定对解决‘住有所居’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法典第367条还规定了居住权设立的形式,即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的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式。”
王立明告诉记者:“今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指出: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此,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14章规定了居住权,有6个条文,即第366、367、368、369、370和371条。”
以后购置房屋时,需要注意些啥?是否需要核查房屋有无登记居住权?王立明说:“从民法典第368、371条规定看,居住权的设立有合同、遗嘱等两种方式。那么,对于以后购置房屋是否需要核查房屋登记过居住权?答案是肯定的。”
王立明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王立明认为,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其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会遇到障碍,即使是房屋能够过户,如果合同约定的居住时间还在持续,依然需要保障居住权人的权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居住权还有限制性规定,即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说明,立法上对房屋设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日常生活居住,而不是为买卖、出租等从中获利,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王立明说。
律师: 购买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要谨慎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芳表示:“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何为居住权?从法律的表述来看,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一个免费的、永久的居住的权利。即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把房屋的‘居住’这一属性单独的去房产局登记给居住权人,然后居住权人就可以免费在房屋内居住直到去世,即使这个房子卖掉了,所有权人也无权将其赶走。这有可能对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及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为深刻的影响。”
“男女结婚,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要不要加名,往往带来诸多家庭矛盾。如今居住权的存在,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给另一方居住权,而不用让出所有权。此外对于离婚时涉及尚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也可以通过夫妻双方订立居住权合同的形式,保证未在不动产证上登记一方的居住权。”王玉芳说。
此外,王玉芳还告诉记者:“居住权没有法定最长期限,所有权人不能将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方式只有设立的期限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这是与租赁的最大不同。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租赁可以违约,补偿即可,所以租赁的稳定性不佳。但是居住权是物权,是绝对权,他人不能撤销,是归属于居住权人的长期权利,具有终身性。绝对权的地位可能为作为房产交易方式提供了保障。”
“有一点需要注意,本来房产交易当事人只需查询房屋有没有房产证、有没有设立抵押、有没有出租等情况。现在还要查询该房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因为对于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该用益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是绝对权力,所以购买房屋时要谨慎。”王玉芳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