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苏工萱 记者 李楠)3 月 3 日,江苏省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提出 " 依法延长产假,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指出,产假制度是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的重要制度,女职工生育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还有权享受地方规定的延长产假。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3〕8 号)等有关规定,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延长产假 60 天。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因此,从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江苏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天数达到 158 天。
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2 号)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执行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7 日及以后生育的。
用人单位不能因产假等情形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延长产假期间,女职工劳动合同期相应延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产假期满,用人单位应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按照《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 1 周至 2 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