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记者从扬州市医保局获悉,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文件规定,扬州市明确,2023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2023年2月10日及以后分娩,且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所享受生育津贴的支付期按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文件对产假调整后的天数计发。今后国家和省对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结合扬州市实际,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有所调整。具体数额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6754元的2%执行(取整数),即为1935元,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来源:扬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