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听起来好像都跟“钱”有关
但是你知道
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吗?
就法律性质而言,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和没收财产是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附加刑,顾名思义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虽然名字带了“附加”二字,但是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既可以单个适用,也可以两个以上同时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一共有四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中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只有外国人。
罚金与罚款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是适用广泛也是最多的附加刑,常见于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的规定中。
有些犯罪分子以为自己已经进行了民事赔偿、已经坐牢或者已经被没收违法所得了,就不用再缴纳罚金,这显然是对罚金刑的误解。罚金是刑罚的一种,并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可以与主刑并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而有些犯罪分子则想赖着不缴纳罚金,这显然低估了罚金作为一项刑罚的强制程度。
刑法第53条
规定了罚金的5种缴纳方式
包括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期限届满后的强制缴纳、人民法院发现可执行财产后的随时缴纳,对于确有困难的执行对象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者免除。
所以不管你有钱没钱,一次性还是分期,总有一种适合你的罚金缴纳方式。
罚金和罚款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现金的处罚方法,但是一字之差,意义大不同:
总的来说,罚款适用于各类一般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都比罚金广泛得多。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也是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严重的经济类犯罪、严重的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即便犯罪分子被没收了违法所得,也依然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
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是本来应当没收的。而没收财产附加刑,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具有惩罚的性质。
有人会觉得,没收全部财产……
不就跟古代“抄家”一样吗?
非也,没收财产毕竟是一项现代刑罚制度,蕴含了保障人权的理念,在体现惩罚性之余也会考虑到必要的生活需求和合理的经济往来:
刑法第59条规定了
没收财产的保留范围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60条则规定了
与没收财产相关的债务偿还规定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大家清楚了吗?
最后给大家一个思考题:
一名罪犯可以同时被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吗?
文丨Aka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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