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8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件法规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湿地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将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六)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于本条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对《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依据省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将第十三条中的“《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中的“和备案”;将第四款第三项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将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将本办法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六、对《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二十条中的“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
(三)将第五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将本条例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做好专项清理 助力自贸港建设——《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件法规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根据2021年度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情况,在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作出决定,修改了《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六件法规。修改决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对部分法规与湿地保护法、森林法等上位法的行政处罚主体、种类、标准、幅度等不一致内容规定作了对应修改。二是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充分衔接,将原有“行政处分”表述统一修改为“处分”,避免了概念界定歧义,体现了我省立法工作的时代特征和严谨性。三是由于我省部分法规出台年代久远,近年来相关上位法条款已发生变动,与其内容表述存在一定出入,有必要结合近年上位法的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的表述作重新修订,为相关法规继续实施提供必要法律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