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区法院审理一起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陈满某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陈某、陈满某均是耒阳一村庄的村民,因犯盗窃罪,陈某先后3次被判刑,陈满某先后4次被判刑,二人均在郴州桂阳监狱服刑。公安机关通过监控视频截图比对,发现二人在2016年11月29日在岳阳市云溪区岳化老干家属楼曾实施盗窃,遂将二人从监狱提出,对该案进行侦查。
2016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陈满某步行至岳阳市云溪区某家属区,来到被害人的住所门口,陈某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门锁套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陈满某在楼道口望风。陈某在卧室衣柜内盗得集邮册20本、各种金器、现金500元,二人一起离开现场,后陈某将金器以4000元的价格销赃,将集邮册以5000元的价格销赃,销赃得款共计9000元,二人各分得4500元。被告人陈某、陈满某所盗金器价值13324元,加上所盗集邮册销赃5000元及现金500元,此次盗窃共计价值1882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将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