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包干制与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用可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一)包工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但不包含公用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应由业主分摊,但若没有独立设置计量表的,则不得向业主分摊。
用于小区绿化养护、经营活动、装饰、景观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但公共照明和道路清洁产生的水电费由业主分摊。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物业服务费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3年联合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遵循公平合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以物业服务合同形式进行约定。
(三)佛山市有关规定。
具体到佛山地区,根据《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非住宅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的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目前,按服务级别和服务内容制定的全市最高指导价:一级2.70元/平方米/月、二级2.35元/平方米/月、三级2.00元/平方米/月、四级1.65元/平方米/月、五级1.30元/平方米/月(具体参见《佛山市物业服务级别和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不高于所在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人防车位可参照执行。各区可在不高于市定最高指导价内根据实际另行制定本区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虽然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并不实行政府指导价,但上述《通知》规定,对新建的普通住宅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也应当按照上述全市最高指导价计价且不得高于所属辖区的最高指导价。
《通知》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每户业主免费配置4张出入卡,对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位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调价方案,含调价理由和具体调价方案、调价后具体物业服务方案、业主满意度测评报告。由全体业主对调价方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公示10日以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预收物业服务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三、物业服务收费须明码标价
(一)明码标价的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联合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所有收费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包括由其代收的水、电、气、热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具体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二)明码标价的方式。
包括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费的法律后果。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根据《价格法》第42条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违法行为致使业主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由此给业主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物业服务费交纳
(一)支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的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
(二)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救济。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三)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代收费用的交纳。
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经营单位也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押金等费用。
(五)物业服务费的减免。
广东省高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2012年6月26日实施,2021年1月1日废止)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业主请求降低物业费的,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指导价和合同履行情况对物业费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文/来源:向鸾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