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将分别作为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的情形,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行为是猥亵行为呢?公共场所又应如何界定?其适用主体是及其如何处罚?本文今天就这些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猥亵行为的认定
对于何谓“猥亵”,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界定。通常理解,猥亵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淫秽行为,客观上包括抠摸、舌舔、吮吸、亲吻、手淫、鸡奸等行为方式。但是,这种理解较为宽泛,实践中仍存在争议。依照中国传统的行为规范,陌生异性之间应以常人可以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在异性面前故意暴露身体、使用色情言语进行骚扰等非接触行为即可构成猥亵。
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
从客观方面来看,猥亵应当是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并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
通常来说,出于亲昵、戏谑,亲吻他人脸部,不属于“猥亵”;强行亲吻被害人脸部,结合其他情节,如果确有必要认定属于猥亵行为的,可以对行为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公共场合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该条列举了几种典型公共场所的范围,但仅仅只是部分列举,而并非公共场合的全部定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共场所,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公众开放的地方。根据《辞海》的解释,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去的地方或者对公众开放的地方;公众是指社会上大多数的人或者大众。
因此,仅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公共场所就是指供社会上大多数的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对于发生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及工厂、多人办公室的猥亵成年人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公共场所实施的猥亵。
值得注意的是,对公共场所的认定应该是以行为发生时,该场所的实际情况为依据的。
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的适用主体及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将该罪名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这项举措意味着男性也可以是被猥亵的主体,当男性遭遇猥亵之时,也可以借助这条法条维护自己的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