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男领导强制猥亵女下属?快来吃瓜,边吃边想十个问题......》一文,针对案件定罪量刑提了十个问题。先表明我的观点:隔着衣服快速摸胸一下,而不是伸进衣服“抠摸”阴部或者“揉捏”胸部一下,更像性骚扰,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现讨论、解答十个问题(正方为裁判法院意见或者支持裁判网友的观点,反方则是我的个人意见):
1.被告人陈汉确实已经醉酒,是否还能认定其“借醉酒之意”,实施强制猥亵行为?
正方认为:足以认定。陈汉这小子一看就是长期公款吃喝的资深酒徒,对自己的酒量和酒后的“癖好”应该是非常有数的。所以,醉酒不能成为逃避制裁的理由。
反方认为:从全案证据情况看,被告人确实已经喝醉,被害人也认可被告人已经喝醉了,其认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似不存在“借醉酒之意”的主观故意和周详计划。当然,醉酒不是免责理由。如果确实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照样定罪处罚。因此,裁判文书认定被告人“借醉酒之意”,不够准确,多此一举。
2.案发地点是小轿车后排,三人挤坐在一起,身体触碰不可避免,是否影响强制猥亵罪的认定?
正方认为:不影响定罪,坐后排就是为了方便作案,属于犯罪预备。
反方认为:酒后比较兴奋,醉酒后可能行为也不受控制。三人挤坐在小汽车后排座,身体触碰不可避免,甚至稍微伸展四肢、挥舞手足,就可能妨碍、伤害到别人了。虽不影响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但对准确界定强制猥亵、调戏骚扰、无意触碰,无疑增加了难度。前段时间爆出的所谓地铁骚扰案就是例证。
在这么拥挤的空间,被告人又喝醉了,认定被告人追求性刺激目的较难。而且在这密封空间,全是同事,都是成人,想在此时此地此情下,认定被告人追求性刺激、得到性满足,是需要极大勇气和想象力的。反正我是不敢的!
3.案发时间是冬天晚上,被害人林婷穿着厚厚的衣服,被告人只是隔着衣服快速摸了林婷的胸部一下,是否属于“抠摸”胸部,进而可以认定为猥亵行为?
正方认为:绝对属于,非常准确。
反方认为: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被害人林婷陈述其被猥亵的主要情节是被告人隔着衣服“用手快速地抓了我的胸部一下”,而判决却认定为被告人“用手抠摸林婷的胸部一下”。“快速抓了”胸部一下,跟“抠摸”胸部一下,是有区别的。而且,在强制猥亵案件中,一般说法是“抠摸”阴部,对于胸部,一般是说“抓摸”“揉捏”胸部。“抠摸”阴部、“揉捏”胸部是猥亵手段之一,尤其是伸入衣服内“抠摸”阴部、“揉捏”胸部,认定猥亵毫无问题;而隔着衣服“快速抓了”胸部一下,则定性存疑,有可能是调戏骚扰,也有可能是强制猥亵,甚至有可能是无意触碰,还得结合主观故意、客观环境等其他证据才能准确定性。笔者认为,结合本案特定时间、地点,空间、场景以及人物、关系,更像是调戏骚扰,似不宜认定强制猥亵,即使认定强制猥亵,似乎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4.被告人亲被害人林婷的脸部一下,隔着衣服摸被害人大腿,摸被害人的手,是性骚扰行为还是猥亵行为?
正方认为:必须属于猥亵行为,被告人一看就是熟练工、惯犯。
反方认为:在办理强制猥亵案件中,要分清楚猥亵和性骚扰的区别。
对于什么是猥亵,百度词条的定义是:“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广义的猥亵包括除强奸、乱伦外所有妨害社会风化的色欲行为,如鸡奸、兽奸、当众手淫等。狭义的猥亵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强制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对于什么是性骚扰,百度词条的定义是:“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一种不受欢迎的与性相关的行为,例如身体接触和接近、以性为借口的评论、以文字或者行为表现出来的与色情和性相关的要求。”国际劳工组织专家委员会采纳的性骚扰定义更为宽泛,这个定义把与性有关的评论、玩笑、暗示,以及与性相关联的淫荡的表情或者身体接触(例如触摸、爱抚、拧捏或者伤害等行为)均纳入性骚扰范围。
根据本人办案经验,猥亵应是指性交以外的一切以满足性欲或是足以刺激性欲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身体,强行搂抱、接吻、舔吮等行为。如果没有直接接触性器官或性敏感区域,只是摸手、亲脸、袭胸(正如本案被告人隔着衣服快速摸胸一下)等,则一般属于调戏妇女或者性骚扰行为,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
本案被告人隔着衣服摸被害人大腿(一般而言大腿根部内侧才是性敏感区域),摸被害人的手,亲被害人的脸,都不是典型、常见的淫秽性下流行为,不管实施次数多少、持续时间长短,仍然属于性骚扰调戏行为,不宜升格为强制猥亵行为。
当然,对于严重的性骚扰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惩处。除了强制猥亵罪,还有侮辱罪,只要定罪,总有一款罪名适合。
5.被告人醉酒断片,根本不能回忆、交代犯罪事实,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始终不否认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即使不认定坦白情节,但能否以此为由,对被告人陈汉“从重处罚”?
正方认为:被告人喝酒的目的就是为了制造断片,是为实施“乱摸瞎啃”女性的犯罪活动壮胆儿,但其还隐藏了该目的,意图获得谅解、逃避制裁,故可以从重处罚。
反方认为:根据被告人下车后烂醉如泥,已经无法走路回家,只得在车上过夜,且第二天上午10点才被叫醒等情节看,被告人确实醉酒断片了,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事先预谋。他是因客观原因不能回忆、交代犯罪事实,但其不否认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也不否认指控,且愿意接受处罚,即使不认定坦白情节,也只是不能从轻处罚而已,但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甚至可以说是违法从重。因为任何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文件,都没有“不坦白交代就从重处罚”的规定。
6.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向被害人道歉的方式,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否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正方认为:不能定,不赔钱就能获得谅解,不符合常理。被害人可能受到了某种威胁,没有办法核实自愿性。
反方认为:我在《“和解从宽”跟“花钱买刑”没有任何关系!》(点击查看)一文中,已经详细论证了“性犯罪也可以适用和解制度”,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双方要求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一审时的立场就是想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则其忽略和解制度,甚至拒绝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就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赔钱就获得谅解,虽然不常见,但确实存在,本案当事人双方是单位同事,且都是公务员,我相信谅解的真实性。再说,怎么会没有办法核实自愿性?法官庭外调查一下就知道了!再披露一个事实:被害人的丈夫王强就在公安司法机关工作,被告人已经被刑事立案了,还敢威胁被害人?!
7.被害人林婷先后出具两份谅解书,先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后又鉴于被告人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应有处罚,表示不想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法院仍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是否妥当?
正方认为:太妥当了,这样的谅解不符合常理。不能排除受害人是屈服于淫威才如此积极出具谅解书的可能性。而且,被害人谅解也不是不追究的理由。
反方认为:关于正方观点,在前一问题中我已经反驳了,这里不再重复。
被害人属于真诚谅解,应当是无可置疑的。一是被害人报案目的很清楚,也真实可信。一审判决书是这么叙述的:“因被告人陈汉是我同事,还要见面,以后可能还会被侵害,心理感觉特别害怕。第二天,在我丈夫王强的陪同下到红都县公安局报案”。二是被害人谅解的目的也很清楚,也很真实可信。第二次谅解书是怎么写的:“鉴于陈汉及其家属多次向本人道歉,本人也考虑到陈汉平日对本人并无出格行为等情况。事发当日,陈汉也喝了很多酒,目前陈汉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本人表示愿意对其作出谅解,并无追究其法律责任。”可见,被害人因双方是同事关系,怕以后再被欺负,所以要给他教训。刑事拘留一段时间后,认为已经达到教训目的,就无意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了。毕竟双方都还要在社会上做人,又不是十恶不赦的大罪、穷凶极恶的坏人,何必一棍子打死。正所谓“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本案被告人被关一段时间后,被害人的伤害已经得到抚慰,本案已经减少甚至消除了危害后果,没有任何损失了。被害人已经完全谅解,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了。此时法院还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确有不妥之处。
8.被告人陈汉对原判事实认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是否妥当?
正方认为:被告人虽对原判部分事实认定不服提出上诉,但总体上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经过阅卷,认为可以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就没必要开庭审理了。
反方认为:二审基本上不开庭审理,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已经成为残酷现实。鉴此,前段时间有篇文章,质疑二审法院存在的必要性,现在已经全网删贴。我不多说,只提一个希望:希望法院像法院、二审像二审!
9.如果您是法官,被告人提出罪轻甚至无罪的申诉意见,您是否愿意改判,如果改判又将如何判决?
正方认为:坚决驳回申诉!
反方认为:对于这种被害人已经完全谅解,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任何损失,定罪确有争议,量刑确实偏重,被告人又死也不服的案件,再审改判有利无弊,没有任何后遗症,正可作为纠错改判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增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法院的权威。
10.如果您是单位领导,如何改进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比如是否规定男女多人不能结队出差、下乡,是否严禁男女多人酒后一起挤坐在小汽车后排座?
正方认为:想要改进是自寻烦恼,完全没必要。流氓老陈耍流氓,不能把其他好人也当流氓防。谁生病谁吃药,谁再搞这事儿,司法机关也能处理好。老陈一坐牢,那些喜欢搞女下属的,也应该老实多了,犯罪成本明摆着的嘛,根本不划算。老陈以身试法的案例又黄又暴力,吃瓜群众也很多,案例生动、宣传到位,警示效果不会差,那帮流氓肯定全老实了。
反方认为:工作期间是不能饮酒的,什么是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截止到结束工作,并离开公务车为止。另外,不仅要禁止工作期间饮酒,似乎还可规定,只要是机关干部,不管工作时间内外,都不允许男女多人一起挤坐在小汽车后排座,以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这个案件注定争议很大。我已亮明自己观点,欢迎各方狠狠拍砖!
(备注:①二审裁定书及一审判决书主要证据附后。②本文所涉人名、地名、单位名称等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附一:二审裁定书
东南省红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红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汉,男,公务员(其余情况略)。
辩护人一,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南省红都县人民法院审理红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汉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23年1月26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陈汉与本单位同事袁凯、林婷(女)、刘桦(女)四人乘坐由严华驾驶的公务小型汽车到红都县支红镇办理公务。晩6时左右,由该镇工作人员李陶安排在支红镇酒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喝了三杯多的白酒。20时许,被告人陈汉与本单位同事袁凯、林婷、刘桦等人,乘坐该车从支红镇返回红都县城。袁凯坐在副驾驶座,被告人陈汉坐在后排右座(副驾驶座后),林婷坐在后排中间,刘桦坐在后排左边。当汽车进入大田至红都的高速路段后,被告人陈汉即借醉酒之意用左手抚摸被害人林婷的右手,林婷被摸后,即刻挣脱躲闪。刘桦发现后,将被害人林婷双手拉往自己一边,帮助被害人林婷躲避被告人陈汉的骚扰。接着,被告人陈汉又伸出左手摸被害人林婷的脸部,用右手用力揽住被害人林婷的脖颈,往其身边拉,还说:“亲一下”,并强行吻被害人林婷的脸部一下,林婷挣扎反抗,并当众警醒被告人陈汉说:“陈副,你喝醉了”。被告人陈汉不听被害人林婷的警醒及同车刘桦的协力拦阻,继续用手抠摸林婷的胸部一下,继而又抚摸大腿。在遭到被害人林婷的强烈反抗后,被告人陈汉还用戴着机械手表的左手敲打被害人林婷的脸和头部,造成被害人林婷受伤和心理恐惧。小车驶出红都高速路口后,被害人林婷与刘桦一起中途下车,搭乘“滴滴”出租车回城。
次日上午,被害人林婷的丈夫王强到县工会反映被告人陈汉的犯罪行为,随后,县工会办公室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汉,因被告人陈汉尚未酒醒,其未接电话,后电话通知其妻文丽要求被告人陈汉到工会说明情况。文丽一人到被告人陈汉单位后向王强当场表示赔礼道歉,并互相加了微信。随后,文丽回家并通过微信告诉王强,被告人陈汉还在车上睡觉。当日10时左右,文丽将被告人陈汉叫醒后一起到工会,因被害人丈夫已离开,由工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用被告人的手机发了一个表示道歉的微信给被害人林婷,被害人未予回复。当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陈汉被红都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被害人林婷的伤情经红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婷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送检的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林婷外套左上臂粘取物与陈汉的血样,在检出的DYS19等44个Y染色体基因座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林婷外套外侧左领、左肩、左前臂、左袖口粘取物检出人Y染色体混合基因型。
另查明,2023年1月30日、4月13日,被害人林婷出具了二份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2、提取笔录。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刘桦、严华、袁凯、王强、文丽等的证言。5、被害人林婷的陈述。6、被告人陈汉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9、谅解书二份。10、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
原审判决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汉醉酒后当众强制猥亵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汉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汉到案后,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始终未否认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理。鉴于不认定被告人陈汉的坦白情节,该院对被告人陈汉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上诉人陈汉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陈汉的配偶从单位得知陈汉前一日行为的严重性后,将陈汉从家中带到单位,此时的陈汉虽然因醉酒而无法回忆起所实施的犯罪,但已从其配偶得知事件的严重性以及对方可能报警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陈汉仍自愿随同其配偶到单位,并根据单位领导的指示向被害人林婷道歉。陈汉的种种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投案的自愿性以及主动性,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一审法院认为陈汉由配偶带到单位投案,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陈汉虽然因醉酒而无法准确回忆起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基于相信被害人林婷和证人不会恶意诬陷自己,而自侦查阶段起从未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由此可以证实陈汉具有自愿认罪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与坦白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相同的含义,故一审法院认定陈汉不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陈汉当着证人的面猥亵被害人林婷的行为,只属于本案对陈汉进行刑事违法评价的定罪情节,而不能作为加重处罚(包括酌定加重)的情节。一审法院将陈汉醉酒而实施犯罪时有第三者在场以及造成林婷轻微伤,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4.陈汉醉酒后对被害人林婷实施猥亵,但是其实施犯罪的时间较短、手段较为轻微,而陈汉的殴打行为发生在其强制猥亵行为结束之后,且案发后被害人林婷先后两次对陈汉出具书面的《谅解书》,亦可证明本案危害后果较轻。5.陈汉工作以来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原审判决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认定陈汉构成自首,并结合陈汉在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辩护人一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不认定陈汉构成自首的理由是陈汉醉酒后“断片”无法准确回忆起案发经过以及认为本案不属于情节轻微犯罪的理由是陈汉当着证人的面猥亵被害人。辩护人认为,1.案发当日,证人与被害人林婷并非由陈汉安排一同前往支红镇的,而是由袁凯安排的,足以证明陈汉并没有蓄意要借酒醉对林婷实施猥亵。2.案发当晩,陈汉喝了很多酒,其在离开饭桌的时候,就已经醉得不省人事。陈汉在醉酒后行为不受控制的情况下,才会对被害人林婷实施猥亵,其主观恶性较小。3.陈汉在对被害人林婷实施猥亵时所实施的暴力,并未造成被害人林婷不能反抗的程度。可见,陈汉对被害人林婷实施犯罪的手段轻微。4.陈汉对被害人林婷实施犯罪的时间短,且所侵害的也并非被害人具有性象征意义,事后也及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未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综合以上四个方面,可以判断岀陈汉是在醉酒到不省人事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作出出格的行为,其所使用的暴力,也是发生在其实施猥亵的犯罪行为之后。因此,陈汉因严重醉酒后而致行为失范,且综合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持续的时间短、手段轻微,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二的辩护意见为:1.陈汉在犯罪后经其配偶规劝、陪同,向其所在单位交代并承认酒后犯罪行为,并在被害人离开单位后通过微信向其道歉,之后在单位等待处理,于当日下午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其于当日15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传唤证后主动投案,陈汉在单位交待罪行及向被害人道歉的行为应视为向所在单位投案,属犯罪后自动投案。2.陈汉在自动投案后供述其酒后失忆,表示不记得酒后强制猥亵的具体细节,并不表明其不如实供述,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至少有坦白情节。3.虽然陈汉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但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该情节不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应对其从重处罚。4.陈汉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汉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系依法收集,并经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陈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当着第三者的面猥亵被害人林婷的行为,该行为只属于对其进行刑事违法评价的定罪情节,而不能作为加重处罚(包括酌定加重)的情节的诉辩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款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他人或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本款规定的“强制猥亵”,主要是指违背他人的意愿,以搂抱、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结合本案证人、被害人林婷的证言,可以证明上诉人陈汉喝酒后在车上当着证人的面强行抚摸被害人的右手、左手臂、右胸部,拉其到身边、强行对被害人亲吻,在被害人挣扎时用右手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并用戴着机械手表的左手敲打被害人的脸和头部致被害人与证人中途下车,陈汉的这些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且给被害人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正确,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陈汉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诉辩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1.关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列举了相关情形,其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从上诉人陈汉的供述、证人文丽的证言、到案经过可以证明,陈汉在案发前一天喝酒回到红都县城家后直至第二天上午10时前均未上班,在文丽了解情况后将陈汉带到单位,陈汉仅向被害人打电话(被害人未接)、发送微信表示道歉,并无其他行为,下午仍正常上班,是公安机关到上诉人工作单位将其传唤至办案中心,并不符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2.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从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陈汉在到案后只对喝酒前的行为进行了详细供述,对涉及本案的强制猥亵行为以酒喝多了已“断片”为由,对其主要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不能认定坦白。综上,原审判决认定陈汉不构成自首正确,该诉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汉在醉酒后当众强制猥亵被害人并造成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上诉人陈汉到案后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未作如实供述,但具有愿意接受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原审判决据此对其所作的量刑适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情节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9月2日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二:一审判决书主要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桦的证言
证实,2023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其与本单位部长袁凯、副主席被告人陈汉及同事林婷等四人乘公车到支红镇执行公务。6时50分左右在支红镇政府的李陶请其一行人在支红的酒店吃饭,一同吃饭的有其同车包括驾驶员在内五人及支红镇政府工作人员五六个人。吃饭过程中袁凯和被告人陈汉与李陶等人喝酒,其本人与被害人林婷没喝酒。袁凯与被告人陈汉喝了很多酒,喝的是茅台王子白酒。喝到7点50分左右离开酒家乘车回城。在上车时被告人陈汉坐在公车后排的副驾驶座后面靠门边的位置,当其将被告人陈汉的水杯放到副驾驶座靠背后的袋子里的时候,被告人陈汉即用左手轻轻的拍打了其(备注:系刘桦)右脸部一下,使其吓了一下,脑子有点懵,随后,其与被害人林婷上车,被害人林婷坐在后排中间,其坐后排左边,袁凯坐副驾驶座。在大田上高速公路后,驾驶员打开了车载音响,被告人陈汉跟着哼起了歌,当听到劲爆音乐时,被告人陈汉还扭动起来。车在大田上高速路后,被告人陈汉即开始用手抚摸被害人林婷的右手,其帮被害人林婷把手拉过自己身边,被告人陈汉又上下抚摸被害人林婷的左手臂,其拿起副驾驶座后袋子的水杯去帮抵挡被告人陈汉的左手,被害人林婷也用手推开被告人陈汉的手,这时被告人陈汉则用左手摸被害人林婷的右胸部并用力抓了一下,接着被告人陈汉还用双手抱住被害人林婷的头往自巳的头脸部靠,被害人林婷用一只手去掰开被告人陈汉的手,用另一只手去推开被告人陈汉,此时被告人陈汉还用右手打了被害人林婷左脸一巴掌,被吿人陈汉稍停一会,还用戴着手表的左手敲打被害人林婷的头部二、三下。车到了红都高速路口,其与被害人林婷即叫驾驶员停车要下车。过了高速路口红绿灯,驾驶员停车让其与被害人林婷下车,下车后看到林婷在流眼泪,后由被害人林婷用手机呼滴滴出租车回到城内等相关事实。
2.证人严华的证言
证实:2023年1月26日下午其开公车载被告人陈汉和袁凯、刘桦及另一名袁凯的女同事一起到了支红镇镇政府,到了六点多,支红镇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安排吃饭,一起吃饭的有同车的五个人,镇政府有人大主席、副镇长、武装部长及其他三个不认识的人陪同。在吃饭过程中,袁凯和被告人陈汉与支红镇政府的人相互敬酒,自己先离开酒桌在楼下等他们,大概一个小时后结束。上车时被告人陈汉有点醉的样子,由两名镇政府的人扶着上车,临走时还与镇政府的人打招呼说:谢谢!被告人坐在后排副驾驶座后的位置,两个女的也坐后排,袁凯坐副驾驶座。车开始行驶后,开了音响,听到被告人陈汉跟着哼起了歌,车上大田高速路后,感觉有人拍了其肩膀,从后视镜看到被告人陈汉在后排座上,头歪在一边,下红都高速路口收费站时,听到被告人陈汉座位的门被打开,即减速,叫中间坐的女孩把门关住,再往前开过路口红绿灯时,两个女孩说要下车,我怕不安全,但俩人的态度很坚决,就在路边停靠让她们下车了。随后,将被吿人陈汉和袁凯载到酒店门口下车,但被告人陈汉和袁凯都已喝醉瘫在地上,等其家属来接走等相关事实。
3.证人袁凯的证言
证实:2023年1月26日,在支红镇因原同事李陶请吃晩饭,由于喝醉了,在醉酒状态坐在副驾驶座,在路上睡着了,车上发生的事情都不知道,只记得被告人陈汉、被害人林婷、刘桦坐在后排位置,被害人林婷坐中间。
4.证人王强的证言
证实:其在2023年1月26日晚8点多接到了其妻林婷微信信息,称县工会的被告人陈汉喝醉了,在车上对其动手动脚的,回家后其妻子将情况吿诉了其本人,并将其妻子颈部受伤的痕迹进行了拍照,劝导并陪同其妻子于2023年1月27日上午到红都县公安局报案等相关事实。
5.证人文丽的证言
证实:2023年1月26日晚,其丈夫陈汉下乡喝醉酒后,驾驶员将其载到酒店,其接电话后骑摩托车到酒店去想载其回家,但他喝醉了睡在地上,无法坐摩托车,后打电话叫其女儿开小车到,由驾驶员帮忙将陈汉抱上车后,载回家门口,因其母女二人又无法将他扶回家里,只好让他在车上睡,并给他加盖了一张摩托车挡风被。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县办公室主任于燕打电话通知其到工会约谈,电话上还听到工会的主席说,叫其丈夫一起去。因他还未酒醒,后其一个人到了工会,在工会办公室看到了被害人林婷的丈夫小王,听小王说了其老公在车上对他老婆动手动脚,其就跟小王说,不管怎样都是其丈夫的错,要向他赔礼道歉。小王还说没事,并加了他的微信,当时他去接了一个电话后就不接受我们赔礼道歉了。其回家后通过微信拍了几张其老公还在睡觉的照片给小王,告诉小王其老公昨天晚上确实喝醉了。然后赶紧回去将丈夫叫醒,把他接到工会,但小王走了,其还叫丈夫打电话给被害人林婷,但她没有接,后来其还叫于燕用其丈夫陈汉的手机发了道歉的微信给对方等相关事实。
6.证人黄富的证言
证实了支红镇政府的李陶请一桌人在其酒店吃饭,并喝了白酒和啤酒,是李陶私人买单等相关事实。
7.证人李陶的证言
证实:2023年1月26日下午,袁凯等人及被告人陈汉到支红镇政府看望其本人。晚上六点多,其请被告人陈汉、袁凯等人到支红酒店吃饭喝酒,镇政府有主席、组织委员、武装部长、党政办负责人、民政办工作人员等人陪同。其间,被告人陈汉喝了三、四杯的茅台王子白酒,约晚上7点50分乘公车离开支红镇回红都城等相关事实。
二、被害人林婷的陈述
证实:在2023年1月26日下午,我与本单位部长袁凯、副主席被告人陈汉及同事刘桦等四人乘公车到支红镇。晚上,支红镇政府李陶请我们一行五人及支红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支红的酒家吃饭。吃饭过程中袁凯和被告人陈汉与李陶等人喝酒,其本人只喝了一口啤酒,刘桦没喝酒。袁凯与被告人陈汉喝了白酒。当晚8点左右离开酒家乘车回城上车后,袁凯坐在副驾驶睡觉,被告人陈汉也坐在车上睡觉。但是过了一会,陈汉就用左手伸过来摸我的右手手背,我挣脱开了,他还是一直用左手摸我的手背,我一直挣脱不让他摸。接着,他的双手把我的右手抓住放在他的左大腿上,我就用力把右手抽出来。被告人陈汉也摸了刘桦的手。刘桦看到被告人陈汉一直摸我,她就一直护着我。接着,被告人陈汉又把手伸过来摸我的脸,还强行用右手把我的头抱过去,搂着我的脖子,把嘴巴凑过来啃我脸,还说了一句:“亲一下”,我就说:“陈副,你喝醉了”,我还喊了袁凯:部长,试图叫他阻止陈汉。但是他没应我。紧接着,被告人陈汉又马上用手快速地抓了我的胸部一下,因为在车里,我没办法闪躲,他又将左手放在我的右大腿部,并一直摸我的大腿。我就一直不让他摸,他就用左手打我的脸,还把我的眼镜打掉了,掉在我自己身上,我把眼镜拿在手上之后,他用他戴了手表那只手的手背敲打我的头两下,我的头被他的手表打痛了,我就大喊了一声“啊”。这个时候,车已经在高速上,到了红都收费站后,我和刘桦就叫司机马上停车,司机问我们是不是不舒服,说要过了红绿灯才安全,才能停,然后我们就在前面路边停车,我和刘桦下了车,司机把被告人陈汉和袁凯载上城了。我下车后就叫了“滴滴”载了我和刘桦上城,在“滴滴”车上的时候,我把这件事情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和我老公说了。因被告人陈汉是我同事,还要见面,以后可能还会被侵害,心理感觉特别害怕。第二天,在我丈夫王强的陪同下到红都县公安局报案等相关事实。
三、被告人陈汉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其于2023年1月26日下午与其部部长袁凯及工作人员刘桦、林婷一起乘公务车到支红镇。一是袁凯入户走访贫困户,二是到支红镇政府了解职工之家建设进展情况。晚上,由原工会调到支红镇政府工作的李陶请吃晚饭,吃饭过程中喝了三杯以上白酒,后来喝醉了,大脑“断片了”,自己不记得怎样坐公务车回红都家里,也不知道自己在车上做了什么事。但相信事实和法律,并认罪认罚等相关事实。
四、谅解书二份
证实:被告人及其家属巳多次向被害人道歉,被害人林婷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
林婷2023年1月30日谅解书:“关于我于2023年1月26日晚被喝醉酒同事陈汉猥亵一事,鉴于其在醉酒状态下所为,事情发生后,其已被刑拘,其家属多次向我赔礼道歉,并恳求谅解。经与家人商量,现我同意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林婷2023年4月13日谅解书:“鉴于陈汉及其家属多次向本人道歉,本人也考虑到陈汉平日对本人并无出格行为等情况。事发当日,陈汉也喝了很多酒,目前陈汉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已经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本人表示愿意对其作出谅解,并无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