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辩护词(关于XXX涉嫌盗窃罪一案 一审辩护词)

   2023-08-31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80
核心提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根据西安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X刑援指字2018第XXX号),指派孟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根据西安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的通知(X刑援指字2018第XXX号),指派孟凡兴律师担任程小宁XXX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指派后,我详细阅读、认真分析了检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根据被告人XXX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特点,存在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第一部分:定罪辩护意见

1.关于本案的事实,鉴于被告人XXX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参与2018年3月23日盗窃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犯盗窃罪无异议。

2.根据被告人XXX供述,被告人XXX未参与2018年3月28日盗窃行为。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和调取证据,结合被告人XXX和被告人XXX的供述,不能证明XXX与XXX有现场交谈的具体描述,不能证明XXX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另结合被告人XXX供述公安机关实施刑讯逼供,且被告人手腕处、脚踝处伤口现状(庭审现场查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参与2018年3月28盗窃行为的证据不充分,且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第二部份:量刑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X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XXX不是盗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中仅参与实施望风行为,且在作案后仅分到200元。因此被告人XXX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X认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XXX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许XXX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XXX的认罪伏法,态度真诚,再犯可能性极小。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X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3.被告人XX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由于被告人XXX受教育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没能经受住考验,在其他被告人教唆下,心存侥幸以致犯下了令他今天后悔莫及的错误。且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XXX曾经劝说被告人XXX不要实施盗窃行为:①“我说为了那几百元块钱划不着,以后我的工地开工了,你到我工地来干,还不挣那几百元”(卷一第130页第9行)。②“我弟XXX问我出去玩不,我问他去哪?他说去砂之船奥莱,我说不去了,上次去看电影就没看成,这次不去了,他说这次不弄了,我说这还可以,我就同意去了······”(卷一第131页,第20行)

4.被告人XXX患有肺结核,身体健康情况不好。

5.被告人XXX羁押期限应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计算,并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XXX在广运潭派出所、安康医院、蓝田区看守所等三个单位羁押时间计算在内。

综上,被告人XXX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小,坦白且具有悔罪表现,患有肺结核,再犯可能性极低,具备通过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观基础,恳请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孟凡兴律师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以上辩护意见来自陕西乐思律师事务所孟凡兴律师,孟凡兴律师,为西北政法大学法院刑法专业研究生,工作认真负责,代理案件思路清晰,见解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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