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公布《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督查的职责边界,避免督查泛化,防止越权开展督查、多头督查、重复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增强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坚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抓督查落实,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此次征求意见稿共27条,对督查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管理体制、救济途径等予以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对象有四类,一是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对于督查内容,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二是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是对政府督查对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进行监督评价。
按照规定,政府督查机构开展督查工作有八个方面权限,包括对督查对象进行书面或者口头督办;要求督查对象按要求提供书面报告;要求督查对象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要求督查对象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要求督查对象限期整改,限期报告整改结果;根据督查结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追究责任的建议;向有权机关提出改变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采取的督查方式包括部署自查、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明查暗访、收集问题线索、调阅证据资料、统计调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见、组织听证等。督查工作的具体程序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作出结论、结果运用、督查整改等。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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