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权利能力:自然人诉讼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其他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同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适格:结合民法典判断当事人适格
1)针对具体案件,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
2)诉讼权利能力是当事人适格的前提。
3)例外: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依法或约定享有管理权的人如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和执行人、近亲属等,公益诉讼机关、组织。
4)个体工商户:有字号,以字号为当事人,无字号,以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列为共同被告。
5)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列企业为当事人)
6)无、限民侵权的,无、限民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7)村委会、居委会和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当事人。
8)挂靠: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列为共同被告。
9)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权的,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除法人成立前或终止后(工作人员自行承担)。法人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
10)提供劳务一方侵权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11)劳务派遣: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为被告,若当事人主张派遣单位为被告,则列为共同被告。
12)一般保证:不能只起诉保证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或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
13)连带保证:可单独起诉债务人,也可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可同时起诉债务人与保证人。
14)侵害死者遗体、遗骨、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的,死者的近亲属为适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