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相关部门表示,出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的具体做法。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之后,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或者指定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实施办法》规定,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品种和金额。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公告》明确,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商业银行对资金账户免收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手续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对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和托管费设置优惠的费率标准,豁免认(申)购费等销售费用。
近期,不少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在加速推动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落地。比如,中信银行力求打造一站式养老金融服务,从资金账户准备、产品准备、服务准备、队伍准备四方面,积极备战个人养老金业务落地。在资金账户准备方面,在合规前提下重点开展从开户、缴存到投资交易等全链路能力建设;在产品准备方面,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养老保险产品线“三管齐下”。
中信银行介绍,其正在积极与其他试点机构开展代销合作对接;专门定制了中信银行托管的养老FOF产品;积极对接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在商业养老金、税延养老年金基础上,与国内头部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对接专属商业养老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