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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怎么判呢? 经过法庭调查 查明事实如下: 小方当时在银行的贷款 借款期从2006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29日 需还贷本息共计225419.554元 (本金180000元,利息45419元) 婚后 双方共同还贷本息203360.55元 案件审理过程 两人一致同意 房产按现值58万元的价格进行分割 法院最终判决↓ 准许小方与小胡离婚 婚生子由小方抚养 综合购买时的总房价 及首付款与按揭贷款情况 双方对房屋现价的一致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双方的感情状况等因素 房产归小胡所有 小胡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向小方支付房产分割赔偿款410640元 小方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 配合小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是 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呢?y=e÷(a+b+c)
?第三,计算找补金额z 若房屋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y÷2 若房屋归非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则z=d-d×y÷2y=e÷(a+b+c)=203360.55÷(122800+180000+45419)=58.4%
若房产归小方所有,则小方找补小胡的数额为: z=d×y÷2=580000×58.4%÷2=169360元; 若房产归小胡所有,则小胡找补小方的数额为:z=d-d×y÷2
=580000-580000×58.4%÷2=410640元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