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周某以其名下的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的名义与某品牌商务车公司签订了该品牌汽车宜春地区总经销的代理合同,后周某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其朋友李某名下的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该品牌汽车销售合作协议,协议内规定由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向某品牌商务车公司采购汽车提供给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进行销售。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在收到汽车之后,应将汽车的合格证提供给周某的公司保管,待车辆销售之后,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需要将对应的汽车销售款打给周某的公司,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再将对应的车辆合格证和汽车统一销售发票提供给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进行车辆上牌。
李某考虑到之前欠了被告人尤某的钱,且尤某在宜春市汽车城内有一汽车销售公司,有客户资源,李某便与尤某商量汽车销售的合作。
2018年10月,周某、李某、尤某签订补充协议,规定李某和尤某可以直接向某品牌商务车公司进行采购所需要的车辆,该品牌商务车公司会直接从周某名下公司的应得货款中直接扣除对应车款,三方约定某品牌商务车公司会将采购汽车及对应的合格证发货,尤某负责接车,收到车辆之后其应当将汽车合格证送到李某名下江西某物流运输公司,再由李某将合格证交到周某名下的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车辆放在尤某的公司内进行销售,若车辆卖掉,尤某需将对应的销售款打给周某的公司,周某再将对应的车辆合格证和汽车统一销售发票寄给尤某,让其帮客户上牌。
尤某觉得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未赚到钱,2019年,尤某产生了将销售款私自占有的想法,2019年至2020年期间,尤某将公司的7辆某品牌汽车私下卖给客户,所得20万余元车款被其本人用于还账和个人挥霍使用。
2020年,周某发现该7辆汽车的合格证未交到公司,遂多次联系被告人尤某要求其将车辆和对应的合格证交到公司。为避免周某发现其侵占该7辆汽车销售款的事实,尤某在万载县通过联系路边办证广告上的电话,以200元一张的价格办理了7张伪造的某品牌汽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已赔偿江西省某高科新能源公司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