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天台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得以正式确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了从宽处理,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然而,有些被告人却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这样的做法最终会“得偿所愿”吗?
盛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游手好闲。在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因为没钱花,他多次窜至天台县福溪街道,以拉车门的方式专门盗窃路边没锁门的车辆内财物,共盗得人民币现金2100元,手机、香烟等物以及摩托车1辆。
2019年1月28日,该案由公安机关以盛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盛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的程序。同年3月1日,天台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盛某犯盗窃罪,因累犯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感觉判重了!”在法官宣布判决结果后,盛某突然反悔,认为自己被判重了。2019年3月8日,他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得知盛某上诉后,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2019年3月14日,天台县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依法提出抗诉。盛某在得知检察院抗诉后,几番思量,最终觉得自己上诉也“划不来”,害怕万一“得了芝麻丢了西瓜”,于是在3月19日申请立即撤回上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盛某是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量刑建议的。但他在一审判决后反悔上诉,试图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这种做法反映其并非真心认罪认罚,有违承诺。”承办检察官指出,既然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他就不再适用了。
2019年6月6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认定被告人盛某对原判量刑提起上诉,表明其违背承诺,不再认罚,申请撤诉亦是害怕加刑,因此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支持改判请求,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依法不予准许,最终判决撤销原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维持定罪和其余部分,改判上诉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官说法:在本案中,天台县检察院果断提出抗诉,最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理由,对被告人加刑二个月。此举对类似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捍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权威。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后,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这样的做法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