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要约与承诺
【考点2】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考点3】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考点4】抗辩权
【考点5】保全措施
(1)代位权
【解释】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主观题必背条款)
【提示】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解释】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主观题必背条款)
【提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考点6】合同的转让
(1)合同权利的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主观题必背条款)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让与行为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应当对受让人履行义务。
(2)合同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7】合同的终止
1.合同法定解除(主观题必背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抵销
(1)法定抵销
①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③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不能抵销的债务
①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等,均不得抵销。
②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③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④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情形: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通知: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法律效力(主观题必背条款)
①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主观题必背条款)
【考点8】违约责任
1.免责
(1)约定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2)法定免责事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主观题必背条款)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采取补救措施
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2)赔偿损失
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主观题必背条款)
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支付违约金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②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③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主观题必背条款)
(4)定金(P229)
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观题必背条款)
②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③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④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⑤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⑥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主观题必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