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待遇标准是多少?
答复:职工医保甲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10%。血液透析在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每次为20元、在定额结算医疗机构,个人负担金额每次为33.15元。
乙类门诊慢特病实行起付标准和限额管理。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乙类门诊慢特病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8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不能超过该门诊慢特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认定两种乙类门诊慢特病的,一个医疗年度只计算一个起付标准。
咨询: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复: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 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医保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分段累进制报销计算时,累进费用为本年度参保职工已结算的历次住院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中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累计医疗费用。
咨询: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是多少?累计计算方法?
答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就诊,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一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后,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在二、三级医院就诊时,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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