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晗与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且在文章页面有宣传和推广内容,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处赔偿鹿晗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费用2600元。#法报君说#肖像权是每个公民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以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为代表的部分类型人格权,可以经由许可被商业化利用,包含了财产价值,客观上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存在差异化的财产价值体现。故确定侵害这些类型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