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间故意伤害”这一现象时有发生。
此种现象绝大多数是父母“故意伤害”未成年子女,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父母为了管教未成年子女而采取体罚的方式令其服从管教、改正错误,却因情绪失控,体罚不当失手令子女伤亡酿成一系列的悲剧。
被告人陈玲,被告人程刚,自从被害人程泉出生后,两名被告人一直将被害人寄放在陈玲的母亲毛喜勤家中代为抚养。
2017年3月12日,陈玲、程刚二人遂将其接回家中,在空余时间对其进行辅导。
因程泉不服从管教厌学,被告人虽然对其作出了耐心的规劝和引导,但收效甚微,因此两人多次对其进行暴力体罚,如殴打不准吃饭等。
2017年5月28日16时30分,二被告人因被程泉同样情况被再一次激怒,二人使用鞋刷击打程泉手心和臀部,致使其被击打部位当场发生肿胀。
体罚结束后,陈玲发现程泉身体被击打部位肿胀、皮下瘀血严重,十分后悔自己先前的体罚行为,随即带领程泉进行热水洗浴。
随后程泉开始出现乏力、头晕的症状,但两名被告人误以为孩子只是普通的身体不适而已。
当天21时,程泉的身体状况突然出现更严重的不适症状。
陈玲见此情景,向程刚提议联系急救车,程刚随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在等待急救人员到来期间,两人进行了简易抢救措施。
但送达医院紧急抢救后,程泉仍然因抢救无效宣告不治,随后生命体征全部消失。
被告人陈玲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供称自己同丈夫程刚一起体罚女儿程泉,致使其死亡。
而被告人程刚以为自己没有触犯法律,未与陈玲一起去往公安部门自首,但也未离开现场,在家中被警方捕获。
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如实坦白,交代了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
当日二人即被郑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两名被告人被批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玲、程刚犯故意伤害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8月30日,本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定陈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程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由于陈玲和程刚都没有要求上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现已开始执行已判决的刑罚。
家庭成员间打架为虐待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与虐待罪不同之处在于,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身体引起的危害后果则是来源于“急性”的伤害行为。
虐待罪还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身心方面的健康造成肉眼可见的损害。然而,实际上在司法活动中,鉴定对被害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影响经常较鉴定对身体方面的伤害更加难以判定,因为人的心理活动更为抽象,它肉眼不可见,很难通过“医学鉴定标准”或“测试量表”等明确鉴别出来。
而且被害人作为一个完全不具备任何行为能力的低幼龄儿童,语言表达能力和其逻辑理解能力与青少年和成年人相比极为有限。
更难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证明这些体罚行为已经给其造成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是“心因性疾病”。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惩罚相比,前者惩罚力度显然轻于后者,显得更加轻微与柔和,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对这两个罪名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
虐待罪对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过于“宽容”,在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仅仅当作普通家庭事件处理,不予立案。
只有在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时候,才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行为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如果情节恶劣,才会对行为人判处相对轻微的刑罚,最多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即便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才会对行为人升格法定刑,但就算造成死亡后果,也仍然只是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判处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来讲,普通的虐待罪仅仅属于亲告罪,除非被害人在行为人虐待中重伤或死亡、没有能力告诉或因极特殊情况不能够主动向法院起诉之外,其余情况都是“告诉的才处理”。
而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就更为细致,若令被害人重伤的量刑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范围以内;导致被害人死亡或手段特别残忍,令被害人严重残疾,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且属于绝对的国家公诉案件,而情节的轻重、被害人的看法均不会对该罪名的告诉性质造成任何影响。
相对而言,本文认为,若把陈玲、程刚的犯罪行为断定为故意伤害罪显然更为合理,二人所作所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条件。
受当前国情影响,在向现代化社会主义法治强国逐步迈进的今天,我们的社会更加需要向每个家庭渗透法治思维的重要性以及正确引导教育子女的观念。
使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家庭保护,父母更加知法懂法,能够尽快地转变自身固有的传统观点,更加科学高效的教育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