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和重要履职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2021年4月1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提高使用效率、促进保值增值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现有问题
资产管理与预决算管理衔接不够紧密。在日常资产管理工作中,预算下达后个别部门和单位未按预算执行,将行政事业性经费挪作他用,未形成资产或形成的资产不符合预算条件约束,甚至成为账外资产;个别工程已投入使用,但未及时结算,致使预算支出与已形成资产不匹配;部分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取得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国库或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的调剂使用、共享共用缺乏有效机制。部分部门或单位强调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力较多,资产调剂使用、共享共用较少。比如有的单位办公用房富余闲置,而有的单位办公用房不足需要长期租赁,增加了政府行政运行成本。
管理职能不够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条例》明确“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大部分机关部门没有明确承担资产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基本都是靠部门领导指定某个或多个机构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管理评价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评价机制还没有完全推广,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覆盖面不够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不够系统完整,量化赋分不够科学合理,评价结果未能更好解决实际问题。
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不相符。由于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大等,造成资产登记、变更、盘点、注销、处置、残值上缴国库不及时,部分单位存在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部分单位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实际使用人未形成有效衔接,资产盘点流于形式,财务账与资产账、资产账与实物比对不及时;个别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实物资产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及时、资产信息要素登记不全面的情况。
权属关系不清、证照不全。部分房产没有取得产权证、土地证,或是在取得产权证的过程中存在争议,只有部分产权;个别房产项目在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决算和办理产权,未登记资产账或是资产账信息登记不完整,个别房产项目由于没有及时进行决算,在登记资产账时原值计入为“1元”,不能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部分车辆在调拨、使用、处置过程中,由于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全等原因,无法落账或处置时无法销账。
资产配置不合理,利用率较低。在国有资产购置或申请调入时数量过多、要求过高,但在实际使用中未充分发挥效能,导致成本高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个别部门存在超标准超计划配置资产、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的情况;可行性研究不足、风险管控不力,购置的部分资产无法使用,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节约意识不强,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修复性使用率不高,没有做到能用尽用、能省尽省。
信息化建设比较滞后。资产管理系统与预算决算管理、财务管理、政府采购等系统有效衔接不够;系统内资产卡片信息要素设置不全面;当同一资产在不同部门或单位系统端进行登记时,系统不能自动识别,造成重复记账、系统登记资产虚高;个别单位自主开发的内部资产管理系统与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系统不能兼容,无法进行实时对账。
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思考
进一步建设和完善制度体系。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对原有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查缺补漏,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项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全面的管理制度体系。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予以完善。部分地区或部门的规章制度运行时间较长,个别条款已经不符合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个别规章制度已经试行、暂行多年,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紧贴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及时“转正”或予以废止。
合理设定职能,强化责任区分。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区分好各自的资产管理范围、权限、内容、方法等,协调机构编制部门设定职能;建立职能设定随资产管理实际需要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创新,及时将成型配套的创新管理方法转为常设职能。协调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将资产管理职能固化到具体的内设机构,明确管理主体。捋清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重点是边际职责,防止出现“有利益时都管,担责任时都不管”的情况发生。同时负责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建立起职责明确、相互联系、有效衔接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积极开展清产核资,推动解决实质性问题。引入第三方独立机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清产核资。彻底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和闲置资产、问题资产,对问题资产的性质、数量、产生原因等情况进行分析,为管好用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打好基础。利用清产核资的结果推动解决实质性问题。闲置资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通过共享共用、置换、拍卖等方式有效盘活,最大程度发挥好资产的效益。
推进资产共享共用。一是要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结合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要以节约高效为原则,进一步明确调剂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优先配置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搭建统一开放的资产共享平台,积极探索公物仓建设,将低效运转和长期闲置的资产调入公物仓管理,推进资产集约高效使用。三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试点多个部门集中办公。提高办公用房尤其是会议室、培训场地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压缩公务用车购置数量和出行次数,更好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以推进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为抓手,运用评价结果督促整改提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机制,结合绩效评价开展的实际情况和各部门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出现的实际问题,有效整合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制度、风险防控、全流程管理、清查盘点等方面的做法,将各要素统筹形成一、二、三级指标体系,合理赋予分值,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科学运用考核评价结果督促整改提高。对于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失职失责问题,向部门(单位)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通报。
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挥数据甄别、集成和整合的作用。通过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政府采购等系统平台的有效对接和数据的实时共享互换,逐步实现经费投入、资产形成、使用管理、处置核销的相互印证和支撑,使资产全流程管理由原来的人管变成人与系统共管。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分类建立资产内容模块,进一步完善自动识别、弹窗提醒、数据分析整合与纠错、智能查找、关联信息推送等功能,借助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智能化水平,为优化配置方案、合理调剂使用、依法合规处置提供参考。
建立“部门间事权统一、权责匹配,行业内职能明确、合力共管”的工作机制。一是要形成职能建设、行业指导、政策法规和资产管理的工作合力;二是要形成国有资产、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等管理机构的工作合力;三是要形成资产管理、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和公共机构节能等机构的工作合力,确保资产高效管理和合理运行。
(本文获“新时代机关事务行业建设”主题征文二等奖)
作者:许宁 张英红 张伟强 李媛媛(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