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9年2月23日,王某驾驶货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何某相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2009年3月3日,A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9年5月31 日,A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0月16 日,A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某在2009年2月23日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作出了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A市交警支队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的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
【分歧】针对涉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之规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但该行政处罚在实体处理上并无不当,可仅判决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严重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9条规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王某于2009年2月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重大事故,2009年5月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A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而其直至2018年10月才作出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的期限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系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判决撤销。关于第一种意见提出“可仅判决确认行政处罚违法而不撤销”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及时高效实施有利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重视行政处罚的程序价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公正高效执法。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超期,仅确认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不利于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和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