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的时间限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一方面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公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及早解决行政纠纷,使不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从而提高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这里的两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也就是说在2018年2月8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两年内要起诉。
比如:张三的房屋于2015年10月被镇政府强制拆除,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发布任何法律文书,那么张三最长的起诉期限就是两年。
但是2018年2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规定修订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这里的一年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只要行政相对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比如:张三的房屋于2018年12月被镇政府强制拆除,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发布任何法律文书,那么张三最长的起诉期限就是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三部分规定了“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并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于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行政行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选择法律及司法解释适用。故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角度,起诉期限也应当适用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司法解释。
因为法律实施涉及到一个衔接的问题,还是以张三为例,如果张三的房屋于2017年12月被镇政府强制拆除,镇政府在强制拆除前没有发布任何法律文书,那么张三最长的起诉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从知道房屋被强拆之日最长起诉期限是两年,但是2018年2月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后最长起诉期限已经缩短为一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张三的诉权,起诉期限应当自2018年2月8日起算一年的时间。
来源:北京冯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