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3年2月8日,在B市C区望京河荫中路XX号某店门口处,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民警接110报警赶到现场。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对民警王某1(男,51岁,B市人)进行辱骂,并无故击打王某1左侧耳后一拳,后民警将吴某某口头传唤至东湖派出所。到达派出所门厅后,吴某某又对民警王某2(男,49岁,B市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击打王某2右眼处,被当场查获归案。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1和王某2身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吴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瀛台律师论法】
袭警罪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方式上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提醒】
袭警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方式上必须是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即使受害民警身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也可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