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袭警案,法院判决: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南昌县东新乡某处与他人一起饮酒,并于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途经南昌县、红谷滩区、东湖区、西湖区等多条道路。
2021年6月5日凌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交警大队民警蔡某某、魏某某及辅警李某某、涂某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抚河北路孺子路口由北向南开展酒驾整治活动。当日零时37分许,民警对途经该路段驾驶机动车辆的刘某进行是否系酒后驾车的检查,但刘某不予配合,其后民警强行将其送至南昌市铁路医院进行血液乙醇定量检测。在医院进行血液检测时,被告人刘某态度蛮横,不配合抽血检测,虽被强制抽血,但其拒绝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在此期间,刘某多次辱骂执法民警,并用肩膀撞击民警蔡某某胸部,致蔡某某后退数米远。被告人刘某在离开医院途中,在医院保安岗亭,提起排风扇,欲砸向民警,后被其家人制止;其后,刘某又试图用警械杆对民警进行袭击,也被其家人制止;当民警乘坐警车欲离开医院之时,刘某跳至警车引擎盖上,用头撞击警车挡风玻璃,后被其家人拉离现场。经鉴定,刘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8.35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酒后驾车被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