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与袁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拔掉袁某某菜地里的大蒜苗来泄愤。袁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与袁某某一同前往邹某某家中了解情况。
邹某某见袁某某与民警前来,情绪非常激动,不断辱骂并拿起扫把要打袁某某。民警挡在面前劝解制止,寻机抢下扫把,随后邹某某又拉扯和脚踢民警,被民警控制在一方桌前,邹某某反握起桌面上的水果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刺击民警,造成民警受伤。
处理结果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持管制刀具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瑞金市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任务,请自觉配合,切莫实施袭警行为,否则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内容来源:红都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