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罚
本人曾经在上世纪60~70年代有过军旅生涯,提干后按规定配发1支54式手枪,随身佩带。
那时候大兴安岭的呼玛,不论是炎热的夏季,还是酷寒的冬季,大小便上外面的厕所。
为了方便,不得不把枪支从腰间解下,挂在厕所木板上,上个厕所,提心吊胆:
一是担心枪掉进粪坑,一旦掉入茅坑,夏季从粪便中捞出,冬季钻进粪坑捡出,肮脏不说,费劲。
二是担心遗忘。大小便完事,系好裤腰带就走。过后想起来,枪还在好说。如果不在了,就得“挖地三尺”的寻找。
那时候背个枪虽然是工作需要,百姓看了觉得挺神气,背枪的人觉得累x呀。
我们国家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有《枪支管理法》。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因工作需要必须佩带枪支的人员,可以佩带枪支。有配枪必要的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我原单位保卫科配了1支公用枪支,晚上谁值班谁佩带。1994年一名保卫科外借人员,夜晚乘坐出租车,车上已有1名年轻女人。
那女人下车,他也在不远处下车,尾随那女人上了楼,用枪逼那女人上了楼顶平台,将其强奸。奸后还用枪指向那女人私处。女人报警,这持枪外借“保干”被判刑。
现在的公安机关我猜测也不是所有警察都佩枪。
佩枪的民警发持枪证,枪有编号,持枪证随身带,对枪妥为保管,严禁丢失。
民警的枪一旦丢失,立即报告,组织力量寻找,找不到枪支誓不罢休。
民警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轻者受《警察法》及枪支管理规定的处罚,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强调“造成严重后果的”。
比如有人捡到了这支丢失的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强奸,盗窃,抢夺,诈骗,妨碍公务,袭警,招摇撞骗等犯罪。
丢枪的民警就造成了“严重后果”,判刑。
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不被判刑。
文/来源:凡人闲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