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创/深圳商报首席记者 彭琰
记者27日从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获悉,由于生育政策调整,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废止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了解,《办法》于2018年5月2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包括适用对象、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办理程序、有效期、监管措施等内容。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深圳市新时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要求。
首先是政策依据发生了变化。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发布,作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开启我国人口发展新阶段,其中明确要求取消制约措施,将入户、入学、入职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取消了和计划生育证明相关的规定。
其次是原适用对象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办理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2018年6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作了修改,取消对机关事业单位拟录(聘、调)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要求。根据修改后的《省条例》要求,深圳市取消办理拟录(聘、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有关手续时,原须考察对象提供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调整为《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拟录(聘、调)人员计划生育情况个人承诺书》。2018年12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省司法厅2019年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广东省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和保留清单的函》,取消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事项的计划生育证明,采取政府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方式取代原来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认真贯彻落实省有关文件精神,取消生育就医确认和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划生育证明办理,与市医保局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实现后台计划生育信息核查。此外,依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收养手续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也不再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办法》自2023年7月16日起废止。废止后,各部门需要核实计划生育信息的,可以采取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订阅计划生育信息的方式进行核查。
审读:谭录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