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的行为构成中,必须包含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受害人因为被骗,受到损失,这四个构成要件。常规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罪的立案,一般要求嫌疑人具备上述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必须诈骗金额达到6000元(每个省份的金额是不同的),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要达到3000元。借贷发生在熟人之间,有客观事实依据,有偿还依据,但因某些原因暂时还不上,仅是民间借贷!诈骗是虚构事实,不一定认识,据为己有为目的。
一、民间借贷之所以可以与诈骗区分开,最大的差别就是在借款之时,借款人有没有对所借款项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我们所谓的民间借贷,属于民事领域之间平等主体的借贷关系,一般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之所以不还钱,往往是因为在借款之后自身经济状况紧张或者出现其他状况导致不想还钱或者还不了钱。
反观诈骗,指的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受害者交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在向出借人借钱的时候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目的通常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比如说借钱是为了做生意,结果是拿去赌博和吸毒,或者借了钱后就跑路等等。
诈骗罪是公诉犯罪,在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公安机关会按照一定的标准立案,该标准为: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也就是说,必须拿着自己初步受骗的证据去报案才可以,空口无凭不会立案。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一般是3000元(全国部分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就可以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了;但特别地区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起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和正常的民间借贷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情节、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二、民间借贷是民事行为,而诈骗,轻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重者构成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间借贷有的时候,虽然在表面上,双方间有正常的借条或欠条等证据,看似合法的借贷关系,但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款时,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比如谎称自己在投资什么项目,有高回报,以此取得出借人的信任而将款借给借款人,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投资项目,而且借款人在借款时也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在取得借款后也根本不可能再将借款归还出借人。
应该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属于诈骗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时,不能以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有无归还借款为唯一的判断标准。在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后由于发生经济变化,导致无力归还借款的,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没有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的,虽然没有还款,但也不能因此就认定是诈骗。区分民间借贷和诈骗最大的点就在于主观意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的说就是在借款的当时是否有后期归还的意思。
民间借贷是民间一种常见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行为人在借款时是为了解决特定的问题,并且有到期予以归还的意思;而诈骗是为了将他人财物占为已有,采取虚构事实、隐匿真相等行为去骗取相对人的财物,并不具有归还的意思。
借钱不还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只有只要抓住以下3点,就能轻松分辨。
(1)有没有还款的意愿:一借完钱,就玩失踪,换号码拉黑搬家三件套都上齐,要不就是态度恶劣,拒不还款,那你就要警惕了。
(2)借款用途属不属实:编造借款用途就有诈骗嫌疑了,如果将借款用于不法勾当,更是不可描述。
(3)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钱给别人,也要打听一下对方的财务状况,万一还钱的时候,他来一句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是要还是不要呢?要是他具备还款能力,就不被认定为诈骗了。
师哥提醒以上三点如果都占全了,那就坐实了诈骗之名。借款纠纷司空见惯,所以大家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看看借款人所说的借款用途是否属实,有没有还款能力,平时为人如何,这样才能降低借钱不还的风险。
文/来源:法政师哥